李明洳、廖偉程
2024-03-18發佈
偵查大公開,外加社工上銬、秀戒具,警方執勤是否衝過頭?|司法動態
讓犯嫌「走星光大道」的展演,真的合理嗎?說好的偵查不公開呢?
今(2024)年 3 月 12 日,一名劉姓保母,涉嫌凌虐男童致死的案件曝光。
同天,負責訪視個案的社工,也遭搜索居所,並被上銬拘捕。守候在文山二分局正門口的媒體,像追逐星光大道一樣,一路拍下該名社工被上銬移送地檢署的畫面。畫面之震撼,引起社工界譁然。
長期以來,台灣警察在諸多社會矚目的案件中,時常上演這樣的戲碼;明明有地下室跟其他門不走,偏偏就跟媒體默契十足地,一起完成被告或嫌疑人「走星光大道」的展演。
雖然我們早習以為常,但這樣的畫面,真的合理嗎?說好的偵查不公開呢?
偵查不公開是什麼?
強調偵查不公開,是因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告必須受到「無罪推定」的保護。
可想而知,如果在案件尚未確定前,偵查機關就公開了辦案的「內容」,不免使社會大眾,對於嫌疑人或被告貼上有罪標籤(無論事實符合與否),更可能讓法院受到強大的輿論壓力,進一步影響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再者,公開辦案進度,也可能誘使共犯逃避追緝。
試想,當偵查機關追查犯罪集團的同時,若辦案進度被媒體批露,就會讓那些還沒被檢警察覺的潛在嫌疑人,對辦案內容有所認識,進而做出準備甚至勾串證言。。
事實上,我國的法務部也有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藉此規範執法人員不要踩到辦案紅線;其中即特別規定:偵查原則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
但是可惜的是,這樣的規範,在遇到社會矚目的案件,就會自動消失,進而出現「偵查大公開」的情形。
「社工上銬移送」怎麼了嗎?
就讓我們先從,偵查不公開的概念回頭檢視。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案件若在偵查中,檢警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也不該讓被告、犯罪嫌疑人,接受媒體的不當拍攝、直接採訪,或直接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因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將涉案社工上銬,並且直接從警察局正門、有媒體守候攝影的地方之處解送。就本案矚目程度,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顯然應避免不當曝光,應預先準備相應措施。
而在記者詢問該名社工問題時,移送員警也該適時制止,而非任由媒體詢問。
此外,從後述條文可以知道,並不是警方每一次發動逮捕或解送的時候,都非使用戒具不可,而是應視情況,留意「有無使用的必要」!
首先,《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規定,對已使用戒具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若認已無繼續使用的必要,應即解除。這次,在社工本人已自行配合員警辦案的情形下,員警其實根本沒有使用戒具(這裡指的是「手銬」)的必要。
其次,《刑事訴訟法》除了重申「沒必要就該卸下手銬」,更提到「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的要求。
在這樣重重的明文規定下,警方卻還讓媒體公開拍攝,使嫌疑人被拍到戴著手銬的樣子,實在不應該。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整體來說,當事人在偵查程序尚未終結、尚未由法院宣判定罪的情況下,就已在公眾舞台上被預先定罪,這不僅違背了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等原則,更重大侵犯當事人的人格權和名譽權。
當天上銬解送的畫面,更造成社工界的集體創傷。
雖然,警方在事件隔天就坦承疏失,並對隊長開罰 「申誡」一支;但警方的說法,是把重點放在「戒具暴露」有疏失,對於「帶被告走星光大道」、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不當使被告受報導規範的部分避重就輕。況且,此次「帶被告走星光大道」的畫面,並非罕見,不能只把它視作個人、單一、偶發的小疏失,而該看見警方想要受媒體矚目、爭取績效背後的系統性問題。
檢討背後的原因,「警察績效制度」改革停滯不前,是首要關鍵。
針對績效制度,目前並無具體規範,也讓「績效目標」缺乏基層參與討論,「績效內容」也無法受到基層檢視。這樣瞎子摸象的處境,使基層警方只好使出十八般武藝,以博上級歡心。。
為使績效安排公平化、法制化、合理化,徹底根除違反「偵查不公開」的系統性誘因,民間自2017 年以來,皆不斷呼籲建立績效制度委員會。
第二個關鍵在於,警界的法治意識不足。這裡可以觀察事件爆發後,警方是如何說明的。
當被質疑為何要對「社工解送」加上手銬,警方即以「有拘票,就可以上銬」此一觀念持續誤導視聽;對比前面法規說明,這明顯是對既有法條視若無睹,顯見我國警方對於「正確使用公權力」的概念仍然不足。
回顧近年警察濫權的事件,可說屢見不鮮。
例如 2018 年,新北市警局斬手專案偽造文書騙取拘票,重挫司法程序公信性;2021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貪污瀆職罪案,基層員警坦承因績效問題受主管霸凌,故而尋求勾結等違法方法獲取毒品績效;2023年,苗栗縣警局發起針對性查緝逃逸移工專案,導致無辜新二代少年受違法逮捕。
層出不窮的案例,都讓人對警方在目前制度下,是否有辦法「遵守法治」執行職務,感到質疑。甚而,不當執法時常不當侵害人身自由,滋長了酷刑或不人道對待。
藉此機會,也期盼行政院、立法院在本次事件後,看見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的重要性,應儘速送審,落實法治,未來不要再讓下一個「社工上銬事件」發生。
【本文作者】
李明洳
律師,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
廖偉程
民間司改會法務專員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本頻道「司法動態」,有什麼重大案件,想知道有什麼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