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穢退散?!國民體育法修了有用嗎?|公共倡議

徐書磊

2017-03-01發佈

2024-02-12更新

邪穢退散?!國民體育法修了有用嗎?|公共倡議

邪穢退散?!國民體育法修了有用嗎?|公共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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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手謝淑薇、戴資穎與協會間的糾紛,許多運動協會的問題也被揭露並引發強烈討論,而藉著奧運剛結束及新政府上任之契機,行政院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增訂許多關於協會人事的規範,希望藉此一掃協會酬庸性質的負面印象,但此次修法雖立意良善,仍需要完整的配套措施來落實協會推動運動發展的目標,而非淪為口號式的作秀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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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書磊|邪穢退散?!國民體育法修了有用嗎?

隨著國手謝淑薇、戴資穎與協會間的糾紛,許多運動協會的問題也被揭露並引發強烈討論,而藉著奧運剛結束及新政府上任之契機,行政院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增訂許多關於協會人事的規範,希望藉此一掃協會酬庸性質的負面印象,但此次修法雖立意良善,仍需要完整的配套措施來落實協會推動運動發展的目標,而非淪為口號式的作秀表演。

去年伴隨著里約奧運賽事,國內多項運動的曝光率大增,卻也讓多位選手與各項運動協會的紛爭浮出了檯面,不論是網球謝淑薇還是羽球戴資穎,都與協會有著難解的芥蒂,而國內各大媒體也紛紛挖出各項協會主事者的背景,讓以往不太引人注目的體育協會人事安排瞬間成為了社會中大熱的議題。

而政府為了因應各方的意見,行政院院會通過了「國民體育法」(下稱體育法)修正草案,對希望能對目前各運動協會的制度作出大幅調整,而筆者則想透過本文針對修正後的體育法有關各協會幹部任用之規定加以解析,讓大家更了解到底修正後對於現行紛紛擾擾的協會運作有什麼影響。

國民體育法其實就是我國規範體育相關事務的法規,大致範圍從各級政府對體育事務之主管機關為何、學校運動設備之維護、校隊或國手之補助獎金等,範圍很廣泛也有點抽象,因此也授權許多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辦法來規範更具體之事項。當初制定的目的可以從該法第一條看出,簡單來說就是要透過本法來推動體育發展,鼓勵各級政府推廣運動,已達全民強身健體,充實生活的目的。

為了解決當前政黨經常透過協會之職缺來進行政治酬庸或綁樁,促使協會幹部能專心於會務,此次修法新增之第38條第5項明文規定:「……現任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前項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之理事或監事……」,而條文僅將限制範圍訂於「現任」之民代、首長級官員而非曾擔任該職務的人,亦不算是過度限制了其卸職後選擇工作的自由,這樣類似以利益迴避為原則之修法看似合理,但真的有辦法解決如里約奧運前後謝淑薇和戴資穎事件的類似爭議嗎?

舉例來說,我國目前籃球協會理事長丁守中曾任多屆台北市立法委員,在其任職於立法委員期間亦同時擔任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理事長,而會有這樣情形發生,不外乎和體育協會運作需要經費及贊助有很大的關係,身為民意代表之影響力以及人際關係,都是能吸引企業贊助該項運動協會的一大誘因,此對推動運動發展似乎並非壞事,如丁委員在任內即大力推動國內籃球發展,為校園籃球發展爭取了高額的經費,也協助通過「運動產業管理條例」以促進國內運動展業的發展。

若按照修法草案之規定,未來就不會再有如丁委員這樣民意代表兼任體育團體幹部之情況再次發生。而由商界人物擔任理事長的協會,像是呼籲謝淑薇大局為重的網球協會理事長廖裕輝、因各單項協會被攻擊而怒辭理事長的田徑協會理事長蔡辰威,都非官員或政界背景出身而擔任協會幹部,似乎和民代兼任相比,亦沒有使協會的運作更為順利或與運動員間的關係更加契合。

筆者認為,無論是商界大老、地方有力人士或是現任、卸任民代,都有社會地位高、人脈完整、具有號召力等共同點,即便以法條文字排除其擔任資格,若沒有設置協會運作的監督制度,例如由外部獨立之相關體育項目之專家選手來成立審查委員會檢視協會主事者,或是參考美國之規範,建立體育相關爭端之仲裁機制或是應適用何種之仲裁程序等紛爭解決辦法作為配套措施,本次草案的修法容易淪為作秀性質,僅能安慰民眾一時的憤慨情緒,將來亦有可能有上述共同特點而身份不同的人擔任體育團體幹部,一樣會面臨目前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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