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釋憲追蹤】追訴期過短,縱放性罪犯?一切要從人際暴力說起!|司法動態

王彥涵

2024-06-10發佈

【最新釋憲追蹤】追訴期過短,縱放性罪犯?一切要從人際暴力說起!|司法動態

【最新釋憲追蹤】追訴期過短,縱放性罪犯?一切要從人際暴力說起!|司法動態
quotationmark image

本案情況,與之前「台中房思琪案」極為相似。本文將從釋憲源頭說起,探討刑事追訴期間,忽略人際暴力的本質,導致難以徹底預防性暴力!

quotationmark image

「完整的人具有兩個核心特徵,分別是自主權和主體性。健全的民主政體要能夠保障自主權,其方式就是讓人們有機會在重要的領域中為自己做選擇——例如宗教、言論、政治意見、職業、人際關係、性和婚姻。保障主體性的方式則是要承認人們需要空間形成自己的信仰,還要能夠滿足他們的情感(註)。」——瑪莎‧納思邦

今(2024)年 3 月 20 日,大法官受理了一份特殊的案子,起因是妨害性自主事件固然引人氣憤,但受限追訴時效的緣故,導致許多被害者(如這次的釋憲聲請人),自兒少時期受害後、長大卻無法追訴,造成人生遺憾。

本案情況,與之前媒體關注的「台中房思琪案」極為相似。當時,一名女子控訴在 25 年前,遭國二資優班導師性侵。台中市教育局在經調查後,做出解聘、永不錄用與無退休金的處分,並移送檢察官為偵辦──不過,在法律方面,同樣會碰到是否超過刑事追訴期的困境。

為什麼明明有問題,卻會發生無法追訴的狀況,被害人心中永遠的痛?

本文將從這次釋憲的源頭說起,探討我國刑事立法思維,忽略人際暴力的本質,導致難以對症下藥,進而無法徹底預防性暴力!

前情提要

A 每逢過節放假常跟著爸媽一起從台中北上,到堂哥家去看阿公、阿嬤。堂哥 B 便常趁 A 造訪時,在沒有獲得同意的情況下,要求 A把玩 B 的生殖器,B 也會直接伸手去撫摸 A 的私密處。

這樣的事情從 1996 到 1999 年之間,在 A 還沒 14 歲以前,大約發生了 4 到 6 次。

歷經 23 年後,A 於 2021 年向警方報案,檢察官偵查後認為:B不只涉犯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且 A 被侵害的時候還沒滿 14 歲,後果更加嚴重,因而涉及「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的問題。

但是,本件之所以無法順利成案,是因為卡在追訴期間的規定,剛好碰到一波修法。根據舊的《刑法》規定,,並依據 B所犯的罪,其追訴期間是 20 年;而修法後同樣罪名的追訴期間則改成 30 年。

本來若能直接適用新的法律,就可以用 30 年計算追訴期間,也就是 2029 年才「到期」,那就沒問題。

只不過,為了照顧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新的、較長的時效會讓人民無所適從,本案也就只能適用前述舊的規定,用 20 年來計算。

因此,最後檢察官不得已只能用「追訴期間已過期」為由,對 B 作成「不起訴」的決定。

A 眼見於法院節節敗退後無望,,於是便委託蔡尚謙律師,擔在 2023 年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也才有了本案。

案子太久就不審,哪不對了?釋憲方怎麼說?

一言以蔽之,追訴期間太短了。那為什麼別的罪沒問題,就是性暴力的部分有問題?這是因為,這樣對兒童、青少年權利的保障不足,且會導致間接的性別歧視。

說保障不足,是因未成年兒童或青少年心智尚未完全發展,比較難意識到自己正遭遇傷害,抑或不清楚當下或事後該如何求救、避免再度受害,甚至要求加害人來負責。

對於容易身陷弱勢處境的兒少群體,國家本應制定足夠的保障規範,但政府反而未注意追訴時效過短,導致被害人很容易不及追訴,就可能讓被害人受到二次創傷,甚至讓犯罪嫌疑人隱身人群之中,繼續傷害其他兒少。

而所謂間接的性別歧視,是指法律條文雖然看起來很中性,但實際適用這些法規時,將導致某些性別(如:跨性別、非二元、女性)比較無法獲得資源或容易被侵害。

由於這些條文的原始目的並不在製造差別待遇,卻意外造成差別待遇的結果,因此屬於「間接的性別歧視」。同理,若法規意外造成未成年兒童,比其他年齡層受到更多不利效果,則屬於「間接年齡歧視」。

而追訴時效,為何意外對兒少族群產生間接年齡歧視?有其特這是因各國眾多研究結果都顯示,性侵害倖存者(survivor)花超過20年才揭露,是很有可能、甚至常見的──太短的時效,根本無法保護受害者的追訴。

舉澳洲數據為例,女性倖存者平均 23.9 年才有辦法告訴他人,男性通常比女性更久,需 25.6 年(註二);澳洲國會更早前,便在各省建言下於 2015 年針對兒少性侵害,全面取消民事賠償的請求時效(註三);澳洲刑事追訴的時效則因省而異:較嚴重的刑事犯罪(通常含括性侵害)大多沒有時效限制(註四)。

請立法者注意!勿忘人際暴力的特質

本文同樣認為,若追訴妨害性自主的時效太短,便容易使加害者逃過司法調查,至今沒機會追究兒時遭到妨害性主的被害人,政府應以特別措施保障其權益。

這將導致許多未成年時曾遭遇性侵害、猥褻的人們,成年後很可能無法追究當時的加害者。由於女性比其他性別,抑或兒少比其他年齡層更容易遭遇這些侵害,且一時難以自主伸張,法律追訴的保障若不夠完善,毋寧就是性別與年齡的間接歧視。

此外,本文也要呼籲大眾關注性暴力的常見特徵,即「人際暴力」。

「人際暴力」(interpersonal violence)指排除掉個人自我或大規模群體(如整個國家、地區)情境,屬於個人對個人,或個人與一小群人(家庭、校園、職場等機構組織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

另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定義,暴力是:「有意識地,威脅或已確實,使用身體強制力或權力,導致(或很高機率造成)自己或他人、個體或群體,受傷、死亡、心理受創、非常態發展或被剝削。」

世衛並強調,「身體強制力或權力」指涉的範圍包括「漠視(他人),所有形式的身體、性、心理上虐待或剝削」且常「肇因於權力關係」(註五)。

簡言之,「關係」決定了權力的分佈和運作,「權力」(註六)則為逾越心理界限或身體界線的重要驅力,「性互動」則屬呈現出來的行為──當行為「違反對方意願」便構成「侵犯」而須法律介入保護。

隨著各國在性暴力防治的要件設計,從「奮力抵抗」到「違反意願」,我們察覺法官、立法者逐漸肯認,不論有無外顯暴力,妨害性自主案件通常「隱含權力操控」這樣的人際暴力特性。

明白了妨害性自主行為是種人際暴力,我們更了解為什麼這類案件多為認識或熟識者所為,且對受害者來說,一時之間也很難為自己伸張權益。

一般人刻板印象裡,暗夜晚歸女子被陌生男子強暴的情境,其實不常發生,而親戚、朋友、約會對象、伴侶、上司、同事、客戶才佔據了妨害性自主的多數加害者。

若妨害性自主案件不只是「某個人運氣不好碰到壞人」的問題,我們自始便應從「集體」角度來思考:什麼樣的狀況會導致關係之間權力不對等,為潛在加害者(們)創造可趁之機?

「可問責性(accountability)難以落實」是其一重要答案,亦為本釋憲案嘗試點出的普遍現象,而此立論與美國著名的法律與倫理學者瑪莎‧納思邦(Martha Nussbaum)的倡議方向一致。

具體而言,美國學者納斯邦梳理過對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認識後,表達傾向支持取消訴訟時效(涵括民事與刑事時效)。

基於證據等因素,她理解可能僅極少數案件能被起訴,但由於受害者要站出來仍舊十分困難,放寬限制將更尊重受害者難以及時告發的狀態、有助於強化受害者的自主決定,且讓檢察官裁量上更有彈性(註七)。

然而當釋憲案探討追訴期間能否拉長或延後起算,我們須謹記:追訴是傷害已經造成的事後補救措施,「將兇手繩之以法」只是落實可問責性的「最低」標準,而足夠的追訴期間也是最低標準的必要條件!

就算不違憲,立委仍可以修法!

本文撰寫前幾天(2024 年 4 月 22 日)才剛有立委開過記者會,表達要修訂刑法,將追訴期間改為自被害人成年才起算。若法規確實被宣告違憲了,那是讓立法者不得不修法;若未被宣告違憲,立法者仍應將本案視為警訊,參考他國法制,著手推動追訴期間的修法。。

不論釋憲結果對聲請人是否有利,都期許立法者與行政機關能更積極作為,挹注資源、更全面打造性別友善環境來預防並減緩那些威脅性自主的人際暴力。

【本文作者】

王彥涵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台灣性產業勞動者權益推動聯盟常務理事、台灣綠黨發言人。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Nussbaum,傲慢的堡壘:重探性侵害的問題根源、問責制的未竟之業,以及追求性別正義的道路該如何前進?,頁 32。

註二: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Final Report: Preface and executive summary,” (2017): 23.

註三:Ben Mathews & Elizabeth Dallaston, “Reform of civil statutes of limitation for child sexual abuse claims: Seismic change and ongoing challenges,”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Law Journal 43, no. 2 (2020): 386 .

註四:聲請方也呈交了美國妨害性自主刑事的追訴時效和民事侵權請求消滅時效的相關規定,以供參閱。 如復興法案(Window Legislation):針對特定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權行為開放一個特定的時間段,讓原本因為超過時效期限而無法提告的案件,有機會再提起訴訟。美國另有 33 個州,就未成年(多為未滿 18 歲)性侵害有各種規範,例如:完全取消刑事追訴權時效;任何年齡都可以對未滿 18 歲時發生的性侵害進行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根據不同嚴重程度的性侵害,有長短不一的追訴權時效限制。

註五:ed. Etienne G. Krug, “Violence—a global public health problem,” in World Report on Violence and Health,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2), 5.

註六:筆者對於權力的詮釋為:社會情境裡能實際控制他人行動的能力,這種能力可由特定的個體行使,或可純粹在結構層次上運作。此「結構層次」,由法律、社會規範、文化習俗等集體建構,而能影響個體的力量。因此,當特定關係裡較有權力的一方能優勢掌握所在情境,抑或是操縱另一方的性自主意識,讓她/他相信自身難以立刻安全離開,那受害方便難以展現拒絕、自衛、選擇、承諾的自由而權利不受侵害。

註七:Martha C. Nussbaum,傲慢的堡壘:重探性侵害的問題根源、問責制的未竟之業,以及追求性別正義的道路該如何前進?,堯嘉寧譯(台北:麥田,2022),142-143。

*本頻道「司法動態」,有什麼重大案件,想知道有什麼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

【知識新聞的力量】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然而,如果您有能力,《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高品質的解釋報導,是推廣法律及人權思想的重要力量,每個月不到100元,我們就能在「官網」、「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 Voom」、「Podcast」、「Reels」、「TikToks」、「實體活動」上發佈,沒有比這個更划算的選擇了。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vertical logo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社群媒體

文章投稿,請洽

editor@plainlaw.me

授權與商業合作,請洽

business@plainlaw.me

聯絡客服,請洽

support@plainlaw.me

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本站內容。

Copyright © 2024 Plain Law Mov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lly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