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伯威|EP 9:簡易判決處刑,真有這麼簡單?

廖伯威

2016-07-29發佈

2022-10-19更新

廖伯威|EP 9:簡易判決處刑,真有這麼簡單?

廖伯威|EP 9:簡易判決處刑,真有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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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師的建議下,俊明試著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但,unfortunately,失敗了,檢察官認為俊明撞死阿嬤的罪證明確,眼看就要向法院提起公訴,這個時候,律師跟俊明說,不然,我們來試試看「簡易判決處刑」好了,「這又是什麼東西?」俊明如是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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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伯威|EP 9:簡易判決處刑,真有這麼簡單?

在律師的建議下,俊明試著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但,unfortunately,失敗了,檢察官認為俊明撞死阿嬤的罪證明確,眼看就要向法院提起公訴,這個時候,律師跟俊明說,不然,我們來試試看「簡易判決處刑」好了,「這又是什麼東西?」俊明如是問.…..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經過檢察官起訴進到法院以後,法院必須依照所謂「通常審判程序」審理,也就是所有當事人要坐在法庭裡面,照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遊戲規則例如證據調查、交互詰問、言詞辯論等走下去,但是,對於輕微的案件來講,殺雞焉用牛刀,「通常審判程序」相對的浪費時間也浪費司法資源。
於是,為了節省稀有的訴訟資源,刑事訴訟法針對輕微的犯罪設立了「簡易判決處刑」的程序,,就像 yoyodiy 一樣「繞過」通常審判程序,砍掉了許多通常程序的內容,讓案件能夠迅速確定,使當事人不用一天到晚上法院,也簡化法官寫判決的內容,如此一來省時又省力 。

簡易程序的要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的規定,簡易程序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1. 根據被告的自白或現存的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罪。
  2. 被告所犯的罪必須限於輕罪,因為法院只能判「得宣告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或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要怎麼開啟簡易判決處刑?

很簡單,走到法院前面大喊「簡易判決開門~」,然後法警就會出來罵你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簡易判決處刑的開啟方式有兩種:

檢察官聲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的規定,檢察官認為案件符合簡易判決處刑的要件時,得直接向法院以書面方式聲請。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4 項,被告也可以拜託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決定權仍在檢察官手上,也就是說,檢察官可以說不,這個時候被告也只能夜裡哭哭惹。

法院

另外一種,就算檢察官將案件直接起訴,而被告在法庭上自白認罪的情形,那麼法院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的規定,直接進入簡易判決處刑。

我可不可以跟檢察官協商請求簡易判決處刑?

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第 1 項的規定,被告在偵查中如果自白犯罪,可以向檢察官表明願意接受的科刑範圍或是緩刑宣告,而檢察官如果同意,那麼檢察官就可以將被告同意的範圍,向法院請求對被告求刑或是緩刑,而法院原則上只能就檢察官所請求的範圍內下判決。

當然,基於被害人的保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第 2 項的規定,檢察官可以先問一下被害人的意見;另外,檢察官也可以斟酌情形,在取得被害人同意後,要求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或是賠償一定金額的賠償金。

那麼,簡易判決處刑開啟之後呢?

簡易判決處刑的程序非常簡單(廢話,名字都叫『簡易』了,還會困難嗎?),一旦開啟了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原則上採書面審理,被告非必要無須出庭,只要乖乖坐在家裡等判決書就好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3 條的規定,一旦進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必須立即處分,不能拖台錢。而判決結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3 項的規定,必須是「得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固然比較輕微,甚至通常還不用坐牢,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易判決處刑結果必然是「有罪判決」,換句話說,即使不用坐牢,但仍會有犯罪紀錄(也就是所謂的『前科』),因此,如果相信自己是無辜的,最好還是深思熟慮,不要輕易的選擇爭取簡易判決處刑。

故事該怎麼繼續

於是,在聽完律師的解釋後,俊明決定向檢察官認罪,並希望檢察官能向法院請求簡易判決處刑,早早結束這場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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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白話文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聯手推出「法律生活Legal Life」專題,向大家介紹生活周遭常見的大小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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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II.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III.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IV.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V.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第 449 條
I.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II.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III.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第 449-1 條
簡易程序案件,得由簡易庭辦理之。

第 450 條
I.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II.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第 451 條
I.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II.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III.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IV.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第 451-1 條
I.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II.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III.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IV.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第 452 條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第 453 條
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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