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只剩台灣還有圖利罪?其他國家也是這樣嗎?

李侑宸

2024-09-25發佈

2024-09-24更新

全世界只剩台灣還有圖利罪?其他國家也是這樣嗎?

全世界只剩台灣還有圖利罪?其他國家也是這樣嗎?
quotationmark image

近期貪污話題熱烈,引發對圖利罪的廣泛討論。本文剖析貪污行為、釐清圖利罪設計的初衷,並比較國際間的相關立法。圖利罪旨在防止公務員濫用職權,以重刑嚇阻不法行為。然而,相關法律難以證明「故意」成分,導致法院定罪率不高,法制上仍有進一步檢討與修正空間。

quotationmark image

最近貪污很紅,而它在日常生活的表現有很多種。

舉凡收買籃球裁判讓其執法不公、老師核發本不應提供的分數、銀行行員審查公司貸款條件時,給予特別高的額度等行為。

歸納來看,只要某人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濫用職務上的權力,且損及他人應獲得的利益,就會是件需動用刑罰的事情。

而公務員掌管公權力,背後代表國家體制,如果每個人各司其職,可以實現更多便民政策;反之,若公務員意圖去創造自己或別人(如廠商等)的不法利益,勢必就違背了當時我們把權力付託的初衷。

因此,立法院特別制定了《貪污治罪條例》,法定刑度大多也是從五年開始起算,希望用重刑來遏止公務人員的違法行為,讓其免於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誘惑,維繫職務公正。

近日在柯文哲的「京華城風暴」中,檢調單位正在追查其是否有收受廠商的不法利益;一般認為,之後若無法順利查到金流,多半會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來追訴。

不過這也引發另一個爭議:這樣處罰圖利人民的行為,會不會讓公務員動輒得咎?其他國家也是這樣處罰的嗎?圖利罪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其他國家是如何規定的?

日本跟德國,是我國法律最常參考的國家,而這兩個國家並沒有規定圖利罪。

從德國的刑法規定可以發現,他們重點在處罰「公務員違背信任關係」進而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本質上如同我國《刑法》的背信罪。

(註一)德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因法律、官署委託或法律行為,得處分他人財產或使他人負有義務之權限加以濫用,或對於因法律、官署委託、法律行為或信賴關係應維護他人財產利益之義務予以違反,因而造成對應管理其財產利益者之損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而同法第 263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公務員濫用職權為之者,處 6 月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邊可以套用臺大薛智仁老師受訪時舉的例子。假設在德國發生以下情況:「市長發包工程,卻違法採取限制性招標,讓某廠商得標,且其決標價格高出市場行情。」

薛老師表示:此時因市長違背管控市府財產的義務,以高於市場行情的價格發包工程,損害公務財產,就可能會成立背信罪。

儘管德國沒有圖利罪,薛老師也進一步指出:2023 年 5 月,歐盟委員會提出「反貪污指令草案」,草案中建議「歐盟成員國應增訂濫用職權罪」──公務員若意圖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而有違法行為者,應予入罪。

因此,等到「歐盟反貪污指令」將來生效,德國將有義務增訂類似台灣圖利罪的規定。

而在日本刑法典,以公務員行為為主的犯罪類型當中,包括了特別公務員職權濫用(致死傷)罪、特別公務員暴行凌虐罪等;可以看出這些規定,其實都是著重公務員造成其他人的身體死傷。

換句話說,日本也有避免職務濫用的規定。

反觀,如義大利、泰國,即有類似我國處罰公務員「違法圖利他人」的規定。

(註二)1968 年義大利刑法第 324 條:「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4 萬里耳以上 80 萬里耳以下罰金」、泰國刑法第 152 條:「有管理或監督公務職責之公務員,利用其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者,處 1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併科 2000 至 20000 巴特之罰金。」

2013 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了公聽會,從會議紀錄顯示,除前述義大利與泰國外,法務部也指出:法國、西班牙、瑞士、西班牙等國也皆有圖利罪的設計。

綜合來看,圖利罪並非台灣獨創,國際上也沒有把圖利罪除罪化的趨勢。

我國為何設計圖利罪?

之所以要單獨設計圖利罪,是因為相關金流證據多半在交付期間銷毀,為了避免檢調單位無法確實掌握公務員收受不法利益的情況,讓檢調機關事後難以證明。

因此,《貪污治罪條例》就規定,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金流也不要緊,只要公務員有明確違背職務的行為,且讓他人取得不法利益時,就可以用圖利罪來繩之以法,避免產生漏洞,這就是法律對於貪污案件的「截堵功能」。

而要成立圖利罪,也不是給人民好處就會觸發的。必須要公務員在「負責的工作內容」或「監督的工作範圍」下「明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觸犯法律」,還是堅持讓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法利益」才算。

而公務員自己到底有沒有「認識或知道」自身行為會違背法令,是法院最難以證明的部份。

換句話說,公務員實際上到底違背哪一條法律、命令或行政規則,一下很難判斷;由於機關內部的法律或行政規則多如牛毛,每個承辦的公務員能不能清楚知道他所做的行為有違反法令?或只是單純職權的裁量出錯?又或者只是公務員不小心處理失誤,並沒有想要讓其他人獲得利益的情況?在貪污治罪條例不處罰「過失犯」(也就是「不小心」做錯),這都是成罪的關鍵因素考量!

依照筆者自己承辦的圖利案件中,常見因檢察官於起訴時無法掌握公務員是否有收錢,只好轉而以圖利罪來追訴;把公務員與廠商兩者綁在一起,認為是公務員圖利廠商。

但是,檢察官還是需要更多證明,來判斷公務員是否為「故意便宜行事」。

否則,一般政府機關所要遵守的「命令與函釋」錯綜複雜,實際上也很難期待公務員在它職務範圍內,能夠通盤認識法令運作的邏輯;很多時候,由於檢察官無法充分證明公務員有「明知違法」的情況,只好讓法官做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

簡單說,圖利罪的存在,並不會讓公務員動輒得咎!

結論

圖利罪的認定關鍵,檢察官需先證明公務員「明明知道」職務行為已經違反法令而仍然去做,作爲對方不法獲利的認定基礎,再去與被創造出來的利益連結,才有可能成立。

但因圖利罪的要件很難證明,各級法院、專家學者一直在找尋如何在不影響公務員辦事的前提下,解釋圖利罪的立法正當性,並說明刑罰加以預防公務員的犯罪可能性。法務部先前也做過統計,圖利罪起訴到法院的定罪率竟然不高。

由此可知,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法院對於圖利罪的認定方式也不盡相同,顯然圖利罪在實務上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如果公務員沒有收取賄賂金錢,竟然就要被判處五年以上的重刑,許多學者也都呼籲有檢討的必要性,圖利罪制定五十多年來,在現代社會下是否仍須以此嚴刑峻法來規範公務員,往往令公務員無所適從,期許立法者能正視,設法修正才能更精準的讓公務員承擔應負的刑事責任,而非一概以圖利罪作為包著糖衣的毒藥。

【本文作者】

李侑宸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碩士、現為執業律師(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本頻道「司法動態」,有什麼重大案件,想知道有什麼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

【知識新聞的力量】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然而,如果您有能力,《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高品質的解釋報導,是推廣法律及人權思想的重要力量,每個月不到100元,我們就能在「官網」、「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 Voom」、「Podcast」、「Reels」、「TikToks」、「實體活動」上發佈,沒有比這個更划算的選擇了。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vertical logo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社群媒體

文章投稿,請洽

editor@plainlaw.me

授權與商業合作,請洽

business@plainlaw.me

聯絡客服,請洽

support@plainlaw.me

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本站內容。

Copyright © 2024 Plain Law Mov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lly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