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棫
2016-03-11發佈
2024-02-14更新
法院出手停止核能運轉!來看日本「脫原發辯護團」即時聲明|司法動態
日本大津地方法院9日以『未能提出該核電廠的有效安全證明』為理由,對位於福井縣高濱町的關西電力公司所屬的高濱核能發電廠3號機與4號機提出假處分命令。長期進行訴訟耕耘的「脫原發辯護團全國連絡會」,立即發表聲明。 本站針對前開聲明進行重點編譯,目的除在於紀念因日本311大地震逝去或流離失所的生命;更想向各位傳達:當法律作為規範機制而失靈時,適時勇敢提起訴訟進行扭轉,是必要且正確的事;這樣,不僅有效保障個人權益,更能積極為整體社會帶來正面影響。
有願才有力─日本「脫原發辯護團」針對高濱核能發電停止運轉假處分之聲明翻譯文
在311大地震紀念日前夕的3月9日,滋賀縣居民收到一份大禮,怎麼說呢?依據自由時報報導指出:「日本大津地方法院9日以『未能提出該核電廠的有效安全證明』為理由,對位於福井縣高濱町的關西電力公司所屬的高濱核能發電廠3號機與4號機提出假處分命令,勒令立即停止運轉,此為日本法院首次命令正在運作中的核電廠停止運轉,關西電力公司承諾會尊重判決,在10日展開關閉核子反應爐的停機程序,但也表示遺憾與不服,將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回處分。」
在收到3月9號的假處分裁定後,長期進行訴訟耕耘的「脫原發辯護團全國連絡會」,即做成如後聲明
本文針對前開聲明進行重點編譯的目的在於,除了紀念因日本311大地震逝去或流離失所的生命,並為讀者傳遞最新國際法律時事外,更想與各位分享一個想法:當法律作為規範機制而失靈時,適時勇敢提起訴訟進行扭轉,是必要且正確的事;這樣,不僅有效保障個人權益,更能積極為整體社會帶來正面影響。
在近期反核大遊行 進行之前,更值得我們思考司法途徑的必要性──縱然如核能發電之高科技專業事項,只要願意提起,即有讓法院有所著力,進而實質仔細審查細項(本裁定就是這麼做了!理由可見後述聲明所作摘要),做成有利裁判的可能。
從本篇聲明的末尾,即可看出該團體對於訴訟的期待與戮力。就讓我們看下去吧!
聲明全文
2016年3月9日,針對關西電力高濱核能電廠是否繼續運轉,大津地方法院(人員組成:山本善彦裁判長、小川紀代子裁判官、平瀬弘子裁判官)作成3、4號爐禁止運轉的假處分裁定。就現時運轉中的核能電廠,作成禁止運轉的裁定,尚屬首見;惟正是司法善盡人民所託付之力,守護住民的生命健康,免於核能發電事故的災害。
而本裁定的判斷結構,大致如下。
「因債務人就應闡明之依據及資料等,其主張及釋明並非完善,是事實上應推認電力公司的判斷,尚非合理。尚且,本案係循福島第一核能發電廠之事故發生後,核能規制行政大幅提升之際,債務人就前開事故,核能規制行政係如何變化─核能電廠之設計及運轉之具體強化,應對前開要求如何因應,應盡可能主張及釋明。」
「本院雖非希冀能於法庭再現原子能規制委員會之議論,亦非設想替代原子能規制委員會進行判断,惟就新規制基準於制定過程中之重要議論、基於評議提出之改善點及核能發電審查之問題,本院認就該等考 量結果,債務人有必要主張其思路及考量,提供重要事實之相關基礎資料。因此,就前開相關作業,債務人既業於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實施,即難謂提供困難,且本案涉假處分之作成,應盡速主張及提供資料為是;再者,本案審理業已進行一年,故本院認基本性之提供,尚屬可能。」
因此,針對核能電廠的安全性,就嚴苛事故對策、耐震性能、海嘯安全性能、恐攻對策、避難計畫等,除恐攻對策外,其餘四個爭點皆未釋明其安全性,而經法院認定應予停止運轉。
申言之,首先,針對嚴苛事故對策,法院表示:「就福島第一核能電廠事故原因之究明,建物內之調查並未完備,若對照本件主張及釋明,是否得特定以海嘯為主要肇因尚且未明。若自防止災害之重大打擊及事故二度發生之防止以觀,談論安全確保對策時,原因之徹底究明係不可欠缺。」
其次,住民亦就抗震性能之確保,戮力提出主張。對此法院認為:「就震源特定且經策定之地震波進行檢討之方法本身,係自從前沿用至今;其主要考量點,仍係以當代科學所知所見,在相當程度下,確實探知是否存在「發生地震將有可能影響某地」之斷層。而債務人在其調查中,針對核能電廠附近已知之15個活斷層,就熊川斷層及上林川斷層,採認係屬最危險級,亦經原子能規制委員會於審查過程中,認定其連動可能性相當高。」
「債務人基於前開選定斷層之長度,地震強度之預設,在對應光譜之設定上,選擇『松田式』(小編按:某種推定地震之方式)。本院不能否定,以松田式進行地震規模推估,有其效益,惟自其觀測樣本數偏少以觀,難謂科學上無異見之公式,在多少具不確定要素之現階段下,應視眾多其一可 得出根據之資料。因此新規制基準雖以松田式為基礎,為進一步之安全檢討,尚難謂無不合理之處(小編:無法說它合理,就是不合理啦),仍需依相當根據及資料進行主張及釋明;在松田式推估最大地震力之認定上,資料尚未足備。」
緊接,有關海嘯安全性能,法院指出:「依古文書記載,西元1586年之天正地震造成大海嘯蔓延若狹地區,致多人死傷,而該地震震源是否係於海底,尚無確切資料可茲佐證。惟自報告以觀,尚可知悉從海岸到內陸之500公尺內,有許多海嘯堆積物,且依債務人所為之堆積物調查,難謂過往未發生大規模海嘯,就此非無疑問。」
再者,關於避難計畫,法院提及:「於核能電廠之鄰近地方自治團體,會策定地域防災計畫,制定發生嚴苛事故之避難路線,並就區域避難方式進行檢討。前開事項,雖非直接對債務人課予之義務,惟我國國民既經福島第一核能電廠事故,即知悉事故發生時,其影響範圍將呈現壓倒性之巨大局面,並引發高度混亂。」
「基於安全確保對策,對應前開不安,比起地方自治團體,即有必要由國家主導,盡速策定具體可視之避難計畫,並宜將前開計劃,放入規制基準之規劃視野中。如是,對債務人而言,應於事故發生之際,明白劃分責任之外,不僅應滿足新規制基準,更應就構成安全確保對策外延之避難計畫,多加注意;若就該點認有不合理,即有必要依相當資料進行主張及釋明。在此保全階段(小編按:本案判決作成前,進行暫時權衡的階段),並未前開事項盡力進行主張及釋明。」
基此,政府將核能發電作為基載電力之能源基本計畫,並未能循現實而為,應予重新認識為宜。政府及原子能規制委員會,應認真接受本裁定所指述之內容,根本地改正新規制基準,明確就避難計畫進行規範。
脫原發辯護團全國連絡會對此裁定,由衷表示歡迎,除對作成本裁定之法院表示深刻敬意外,更對促成本裁定之原告團、辯護團深深感謝。此外,更要宣示:將會全力以司法之力,對全國核能電廠展開爭鬥,與令全國人民脫離核能發電之運動緊密連接。
以上
脫原發辯護團全國聯絡會共同代表 河合弘之 同 海渡雄一
*每當有重大事件,想知道有何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