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品均、陳楷婷
2024-06-01發佈
被親人冒用名字借款,法律上該如何主張?|法學白話文
此時心急的你,應如何主張權利呢?
A 向來都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某天竟然莫名其妙收到甲銀行寄來的催款信函,要求他清償數十萬元貸款。原本,A 以為是詐騙,所以不予理會。隨後甲銀行即向法院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
A 經法院通知後,才得知是不肖的兒子 B 拿著 A 的印章及證件,冒用自己名義借款,此時心急的 A 應如何主張法律上的權利呢?
被冒名借款,還要還銀行錢嗎?
我們排列組合一下,首先,若 A 想全部吃下來,那就直接還錢就好,爭議最小。
其次,如 A 不想還錢,便能主張 B 做出了「無權代理」的行為。
所謂無權代理,意思是 B 明明沒有代理 A 借錢的權利,卻擅自以 A 的名義借錢。如果 A 本人事後不承認,那麼該契約依法是不會對他產生效力的,就要由 B 負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真的主張無權代理。免不了甲銀行除了告 A 還錢,也有可能同時對 B 提起刑事告訴──在這個時候,A 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請法院停止「借款訴訟」,等到對 B 的刑事判決終結的,確認 B 是否有罪之後,再回過頭看那個民事訴訟中的A,是否要還銀行錢。
而等到罪證確鑿,兒子也判刑確定,就可以依判決結果,向銀行證明借貸關係不存在。此時,銀行也會轉向偽造之人,也就是 B 求償。
只是官司等待時間漫長,如果等不及判決結果,A 也可以反過來,直接先向法院訴請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交由法院來調查,進而中止支付命令的執行;如果當初有設定抵押物,務必同時請銀行註銷抵押物的權利登記,才不會被銀行追討,甚至遭到法拍。
其三,A 的身分證件與印章,既然是遭 B 盜用,則銀行是否未盡其注意義務,並未好好確認 A 本人是否確實有借貸需求,就放任 B 代理父親完成借錢的手續。A 也可視情況,進一步對銀行主張請求損害賠償。
兒子 B 冒名借款,為何因此坐牢?
B 冒用父親名義借款,這時可能會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換句話說,本案中的 B確實偷偷使用 A 的印鑑與證件,製作貸款契約,默默造成了父親 A 負擔債務的損害發生。
但由於偽造文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無論有沒有提告,只要檢調單位知道犯罪事實後,就可以依法進行調查。
不過 A 如果認為不孝子 B 應該學點教訓,也可以選擇直接備齊證據,向法院提起自訴或向檢調單位提出檢舉。畢竟通常被害人手上的證據,都會比起檢察官找到的完整許多,有機會增加有罪判決的可能性。
如果偽造私文書罪成立,B 將面臨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規定,如果最後法院宣告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同時宣告「可以易科罰金」,就可以再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 千元、2 千元或 3 千元折算 1 日,免去牢獄之災。
「社會在走,證件在手」為了避免事後發生爭議纏訟許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印鑑、身分證件、存摺、票據、所有權狀等重要文件才是解決之道!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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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品均,東吳大學法律學系三年級學生,家裡有一隻貓,他叫Ryan,他很可愛。學習法律的初衷是希望能藉由自己的微小力量為社會盡一份心力,至今也依舊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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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楷婷,東吳大學法律系四年級的學生,有機會藉法服與法白合作計畫的推動提出自己所學,(然後我要偷偷告白 我真的超愛民事訴訟法)在各式各樣的法律領域中能以自己所學幫助有需要的人,真是浪漫 NA。希望在所剩不多的大學期間,能把握時間多學一些不論是法律上的學識、實務上會遇到的事情等,最重要的是好想趕快上岸!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生活中有什麼看不懂的法律概念嗎?讓本頻道輕鬆有趣地告訴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