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逸濱、魯忠翰
2023-07-21發佈
2024-01-28更新
文創法修正,人人投資電影,一起拿金馬獎的時代來臨了?|娛樂運動
你是否看完一部影視作品後,對故事後來的發展感到好奇,還想敲碗續集?然而,礙於資金及風險的考量,影視公司不一定願意再次放手一搏。過去你可能束手無策,但在今(2023)年修法過後,新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除了管制黃牛外,更讓每個人有機會進一步投資自己喜歡的影視專案,而且投資的金額,還可以用來抵稅。換句話說,如果你有 50 萬元要投資,過去可能選擇買台股,未來你可以改投資電影,有機會成為影視作品的共同出品方,甚至還能抵稅,票房好跟著分潤!
要如何選擇影視作品來投資?
投資影視作品,除了情感、理念相符外,預期票房、團隊過去實績、投資人的組成、未來衍生 IP 發展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例如九把刀的劇本搭配演員柯震東在 2011 年《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2021 年《月老》的表現有目共睹,這樣的組合就可能是票房保證。又像是電影《大佛普拉斯》的前身──短片《大佛》,亦曾獲得金馬獎最佳短片提名;回到當時上映之際,觀眾就有對於後續的完整新作品擁有相當程度的熟悉度,而能凝聚一定口碑。
再者,如果一部作品已經獲得文化部的輔導金、文策院的專案投資,或有其他知名的專業投資人投資,表示這部作品的商業潛力,已被業界認可;最後,回想當年《海角七號》挾劇情討論盛況,結合墾丁觀光及相關旅遊品牌,並發動宣傳與廣告合作,這些都是投資影視作品前,眾投資人們可以考量的重要因素。
投資影視作品,可享有那些權利?該注意什麼?
相關權利,這部分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原則上是由投資人與製片方個別洽談。例如:有無署名權、分潤權、分潤次序的安排。前述部分,雖然過往業界已有固定作法,但相信製作方為了吸引「個人」投資,在不影響專業投資人的前提下,勢必會為個別投資人設計不同的遊戲規則。
而當未來投資大眾要進場,還需留意以下 4 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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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除了原有的股權投資,修法新增了專案項目投資,但投資標的必須是經過行政院核定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或是行政院核定的專案。簡言之,即必須是臺灣原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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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主體:公司、事業、個人都可以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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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條件:個人投資金額必須達 50 萬元以上(含50萬元),投資期間至少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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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稅效果:投資期間屆滿 2 年後,針對「該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得就「所得總額」扣除投資金額(最多扣除投資金額 50%)。
目前影視作品如何奮力找錢?
簡單談完了大眾如何投資,讓我們來看看業界的難處。
以電影長片為例,製作成本一般需要新台幣數千萬元以上。製作方會先進行劇本開發,申請劇本輔導金,同步洽談影視投資,但這時候製作方可能只有部分的啟動資金,資金還沒全部到位。
這時,製 作方多半會申請「長片輔導金」。這筆輔導金大約會在 1,000 萬元左右(視具體情況而異;最多不超過總預算的 50%)──當台灣電影的片頭或片尾出現:「本片係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影片」這段熟悉文字,就代表這部台灣電影有成功取得輔導金。
而輔導金不只能分擔部分製作成本,更是一塊敲門磚。在業界,如果一部片通過專家評選取得輔導金,代表這部片已經具備一定潛力,可以提升專業影視投資基金或其他投資人跟投的意願。
但在輔導金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很多影視作品還會透過群眾募資取得資金,而群眾募資也是《文創法》修正前,一般個人挹注影視產業最直接的管道來源。舉例而言,《臺灣三部曲》動畫電影,目前已募得超過 1 億元,並獲得超過 25,000人 支持。對於製片公司而言,自然是一個很重要的資金獲取管道。
然而,個人透過群募平台贊助影視作品,雖然可以拿到電影兌換券、週邊商品,甚至可以在電影中露出姓名等回饋;但這樣的贊助行為,在《文創法》修正前,原則無法用來抵稅,也讓個人贊助比較流於影迷認同,主觀上比較不會把影視作品當作投資標的。
反之,如果群眾募資的發起人,在群募規則中直接賦予贊助者「分潤權」,使贊助者可以就影視票房收入進行分潤,某種程度上這樣就很接近投資的效果;但發起人卻可能因為保證票房分潤,導致有觸犯金融法規的風險。
此外,雖然《產業創新條例》與《電影法》都有投資抵減的規定,但都比較沒有辦法針對特定影視項目投資、抵稅(詳見註一),所以一般公司或個人比較不會以影視產業作為投資首選,影視產業也比較難從這個管道獲取資金。
總之,既然過往影視作品取得投 資的管道有限,且群眾募資本質上與影視投資,各有不同功能;如果要讓大眾更加願意投資影視作品,並讓這樣的管道更加制度化、成為影視助力,也就有修正《文創法》法的必要。
讓台灣內容匯集為文化黑潮
在《文創法》修法通過後,每個人都能透過投資,支持自己喜愛的影視作品,透過眾人之力,再結合政府、企業各界資金的挹注,讓好的作品得以不斷產出。
如同文化部長史哲在新聞稿中表示:「期盼透過租稅優惠,引導民間資金注入,另搭配政府投資、補助資源整合等各項政策工具...共同壯大台灣內容成為文化黑潮」
這次的修法,讓文創產業有機會被列為「國家戰略產業」,並擴大投資抵減的範圍,後續執行與子法配套都很令人期待,也許這正是全民進場支持台灣內容產業的大好時機(註二)!
【本文作者】
周逸濱
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娛樂、新創、電商、媒體行銷及上市櫃企業,滿足客戶實際需求。FB粉絲團:威律法律事務所
魯忠翰
威律法律事務所副所長/律師。文創娛樂產業與法律的溝通者。致力於影視動畫投資製作、Vtuber、電競的法律服務,也曾因為想了解產業所以實際投入短片製作。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這邊可以對比一下。在《文創法》修法前,過往《產業創新條例》限制投資的種類,造成投資人只能投資公司、取得股權,不能只投資公司內部獨立的電影專案。 所以投資人就算看好某部電影會賺錢,出資投入該部電影的攝製,這樣的投資模式稱為項目投資或專案投資,但依照當時既有的《產業創新條例》,這樣的投資項目仍不能抵減稅額。
再者,影視公司的公司型態若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根本沒有股權可以投資;就算投資了,也無法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的抵稅規定。
何況,《產業創新條例》的規定與影視產業的現況存有落差,對於投資人而言,投資人可能只看好單一作品,不一定對整間影視公司的決策有所信賴,直接投資影視公司風險對投資人來說可能過高;對於影視公司而言,其實也不一定願意讓公司的股權被他人取得,否則公司的經營權、公司擁有的 IP 歸屬及利用方式,都可能在日後發生爭議。因此,《產業創新條例》雖然有開放投資抵減,但實際運作下仍有諸多限制及困難。
另外,《電影法》的投資抵減,不開放「個人」投資抵減所得稅,只有公司或事業進行投資才能抵稅;而且投資標的也只能投資影視事業,不能投一個獨立的電影專案,也與業界投資項目的習慣不同。
註二:目前台灣文創產業的產值有多少?關於這個問題,依照《文創法》第 6 條規定,文策院會在每年 4 月左右都會推出前一年度的「文創產業年報」,統計前一年度文化創意產業的產值與結構,其中也會針對影視產業營收、從業人數、內外銷比例等進行數據分系。以 2022年的年報為例,2021 年文創產業整體營業額突破新臺幣 9,600 億元,較 2020 年成長 4.08%,而其中有一成營業額是外銷。其他具體的細節,可以參見 2023 年 3 月出版的「2022 年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了解過去一年文創產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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