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難民日:在台藏人的困境|國際瞭望

廖伯威

2022-06-28發佈

2023-12-05更新

世界難民日:在台藏人的困境|國際瞭望

世界難民日:在台藏人的困境|國際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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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與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合作推出。 在台藏人的居留 在中國政府的壓迫下,幾十年來不斷有藏人離開西藏地區,前往鄰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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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難民日:在台藏人的困境|廖伯威

本文與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合作推出。

在台藏人的居留

在中國政府的壓迫下,幾十年來不斷有藏人離開西藏地區,前往鄰近的印度、尼泊爾,再輾轉遷移到世界各地,當中也有部分藏人選擇來台灣。而這些持非法證件來到台灣的藏人,若無法取得居留身分,意味著不能合法工作,維持基本生活都有困難。此外,由於部分來台藏人屬於無國籍人,亦無法「遣返回國」,成為無法在台居留、也無法被遣返回國的黑戶。為了解決此問題,立法院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4 項,滿足以下條件的藏人,即可取得台灣的居留權:

  1. 2016 年 6 月 29 日以前,自印度、尼泊爾進入台灣的無國籍人
  2. 因故無法強制出國
  3. 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藏人身分(通常是以持有藏人行政中央 CTA 核發的「綠皮書」作為判斷依據)

藏人若要前往世界其他地方,旅行文件即是一個問題。對於無國籍的藏人,印度政府會核發俗稱「黃皮書」的無國籍者旅行證件,「黃皮書」並非印度護照,持黃皮書進入台灣相當困難。反過來說,若持有印度護照,入境台灣相對容易得多,但藏人要取得印度護照也並非易事,即使成功歸化印度,也必須放棄藏人身分,包括一切權利義務,以及必須搬離藏人居住地。

面臨驅逐的困境

過去即有些許的藏人以假護照來台,藉由 CTA (藏人行政中央)發給之綠皮書證明自己的藏人身分、並向檢察機關「自首」持有假護照(由司法機關認證的假護照)、再由外交部確認無國籍身分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取得在臺灣的居留權。

然而,當中有一些藏人來台灣後,政府認為他們的護照並非「假護照」,並準備將他們驅逐出國。一旦他們被遣返回印度、尼泊爾,可能又會被當地政府遣返回中國,當前中國政府對西藏的迫害程度依然不減,後果不堪設想。

過去也有自印度來台的藏人即將被驅逐出境,因而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認為,該名當事人無法依印度法律取得印度國籍,若將其驅逐回印度,不僅會使他在印度成為無國籍人,在印度恐怕無法生存,因而裁定許可居留。

而尼泊爾藏人的問題又更加困難,尼泊爾政府極度親中,因此在藏人問題上的人權紀錄相當惡劣。根據由加拿大移民與難民委員會發布的資料指出,尼泊爾政府自 1989 年起拒絕西藏藏人的庇護申請,而在尼泊爾的難民僅擁有十分有限的權利。其他無法獲得難民身分證的藏人,無法在當地開設銀行帳戶、無法工作、就學等等。雖然尼泊爾政府受到「不遣返原則」的拘束,但在中尼關係的發展下,尼泊爾藏人的處境十分令人擔憂。

在台藏人與國際法上的不遣返原則

前文提到的不遣返原則是什麼呢?台灣需要遵守嗎?

當一個人被遣返回母國(或是其他國家),若可能導致他受到受酷刑、不人道對待等風險時,此遣返行為就必須被禁止。不遣返原則在國際法上具有國際習慣法的地位,其概念也展現在許多公約中。

《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 33 條規定:

任何締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為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

《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人權事務委員會在 1992 年的第 20 號一般性意見書也提到:

締約國不得透過引渡、驅逐或遣返手段使個人回到另一國時有可能遭到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

這份意見書讓《公政公約》第 7 條具有「不遣返原則」的性質。上述的國際公約中,《難民公約》台灣尚未簽署,而《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仍在立法階段。因此最重要的就是《公政公約》,在 2009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公布後,《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在台灣具有國內法效力,法院判決的時候必須考量公約的規定。

而《公政公約》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在台灣具有國內法效力,因此台灣政府也必須遵守「不遣返原則」。

許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也作出遵守「不遣返原則」的決定,許多本文先前提到的即將被遣返的當事人,主張應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4 項、以及不遣返原則的規定,應該要停止遣返的處分繼續執行,並請求一個暫時的居留處分。然而,因為個案細節的不同,部分獲得法院裁准暫時居留、但也有個案被法院駁回聲請。

結語

每年的 6 月 20 日世界難民日,台灣《難民法》的審議仍在未定之天,當前在台藏人的困境,即使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例外規定能獲得居留,然而遠離故土,流亡到上千公里外的一座小島重新開始生活,一切的種種都是生活的挑戰。而中國政府對於西藏的壓迫亦是不斷強化,值此之際,藏人的困境需要我們更多的關注。

 

首圖來源:By SFT HQ (Students for a Free Tibet) – https://www.flickr.com/photos/sfthq/5515707134/, CC BY 2.0,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curid=39054251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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