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慈恩
2024-11-09發佈
揭開恐龍的面具──什麼是國民法官?
「恐龍法官」常被用來形容那些與社會脫節的法官,而「國民法官制度」則引入更多元觀點以提升司法透明度與公信力。國民法官需年滿 23 歲、具台灣國籍,通過隨機選任程序。這一制度讓民眾直接參與重大刑案審判作業,並共同決議最終判決,期望司法判斷除符合法律意旨外,更令社會信任。
「恐龍法官」用來形容那些被認為脫離社會現實、思想陳舊的法官,這些法官常因未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而引發批評。然而,許多案件中,民眾因資訊落差誤解案件事實,加上媒體推波助瀾,才使法官被貼上「恐龍」標籤。為了回應此現象,我們推出了「國民法官制度」。
顧名思義,國民法官就是讓國民們可以如同法官一樣,可以一起來審判那些因為「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罪,或最輕本刑十年以上的重罪。
國民法官們會一起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要判多重。這樣的制度,使民眾與司法人員有了在法庭上交流意見的機會,讓更多元的視角與價值觀走進法庭內,做出更全面的司法判決,也將提升司法的透明與信任,讓我們共同揭開「恐龍」的面具,一探究竟法官究竟在做什麼。
誰可以當國民法官?
想要成為國民法官,根據《國民法官法》,必須符合以下「三要六不」。
(一)三要
- 年滿23歲。
- 具我國國籍。
-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四個月。
(二)六不
- 涉嫌刑事案件未滿一定期間、被褫奪公權者。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 未完成國民教育。
- 與案件相關人有一定關係者。
- 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者。
- 具有法政軍警背景者。
國民法官是怎麼選出來的?
選任國民法官會經過以下程序;
- 製作初選名冊:政府以隨機抽選的方式,選出一定數量的備選國民法官,做成名冊。
- 複選名冊:地方法院會組成「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排除不符資格的國 民法官,做成複選名冊。
- 候選國民法官:法院受理案件後,自複選名冊中,抽選個案所需的候選國民法官,並通知中選的人到庭。若被選中的國民有正當事由無法參與,或不具資格者,可在此階段於調查表中提出,若無上述情形,則應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
- 到庭選任: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到庭,詢問候選國民法官,聲請排除不適任的人。
- 國民法官誕生:隨機抽選 6 位國民法官以及一定數量之備位國民法官,選任完成。
從上述的選任流程可知,國民法官的選任都是經過抽籤後再剔除不適合的人選,因此不需要額外報名。
我可以拒絕當國民法官嗎?
原則上不可以拒絕的,除非有下列特殊情況:
- 年滿70歲以上者。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 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 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 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進入法庭之後的程序?
- 宣示:國民法官們宣誓,將依公正誠實的方式進行審判。
- 審前說明:審判長會向國民法官們說明審判程序,以及案件需要用到的法律原則。
- 審判開始:首先會由書記官朗讀案由,也就是案件發生的原因,再來 檢察官會陳述起訴書要旨,最後審判長會告知權利。
- 開審陳述及當事人自主調查證據:由檢察官及辯護人說明舉證計劃,以及展現可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
- 言詞辯論:檢察官、辯護人分別辯論被告有沒有罪、犯什麼罪、要判多重的刑。
- 終局評議: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討論後作成判決
- 宣示判決。
國民法官會如何影響判決結果?
國民法官 6 位和職業法官 3 位共 9 人,會共同投票決定當事人是否有罪,以及要判多重。
(一)有罪或無罪?
要判為有罪至少需拿到六票,且同意票中至少一票須來自法官。也就是說,若國民法官全投有罪票,卻沒有職業法官投有罪,判決結果一樣是無罪喔。
(二)要判多重?
本來判處死刑需 6 票同意,其他量刑結果需拿到 5 票同意,且同意票中至少一票要來自職業法官。不過,大法官近日審議死刑制度之後,改要求現在要三位職業法官一致判死,再加原本上 3 位國民法官,一共 6 票過門檻才可以判死。
法律會怎麼保護國民法官?
(一)安全保障
為了保障國民法官的安全,任何人不得揭露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因此不用擔心自己的姓名、住所等個資外洩。且若是為了報復或是妨礙國民法官審判而犯罪,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二)福利保障
此外,政府會依法給予公假,且雇主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因此老闆不可因員工行國民法官義務,而對員工炒魷魚、減薪等。此外,政府會按照到庭日數,給予日費、旅費、相關必要費用的補貼。
可以拒絕國民法官審理我的案件嗎?
若您是案件的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可以聲請不由國民法官參審,但仍需視法院最終是否准許。若案件有以下 情況,法院也可以不經聲請,直接依職權裁定不啟動國民法官制度:
- 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 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
- 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 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結語
做出一個判決不僅僅需要法學的析論,更需要價值觀的抉擇,而國民法官制度為我們敞開了法院大門,邀請各行各業、各形各色的人民們走進法庭,一起討論判決,讓判決更透明,也更全面。讓我們一起為了更好的司法努力吧!
【本文作者】
胡慈恩
目前的主業是法律系學生,副業是 S 級美食踩點王。專攻領域:日料跟火鍋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柴米油鹽醬醋茶,生活大小事看這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