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有下一個校園割頸案,少年法能做什麼?|司法動態

黃鼎軒

2024-01-21發佈

2024-01-28更新

不要再有下一個校園割頸案,少年法能做什麼?|司法動態

不要再有下一個校園割頸案,少年法能做什麼?|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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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少年觸法的環境談起,再讓我們想想如何運用《少年法》解決類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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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25 日新北市某國中發生校園攻擊事件,15 歲國三男學生持彈簧刀攻擊被害男同學,造成其胸部、頸部受傷失血,經搶救後於翌日宣告不治死亡。

事發後,根據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指出,全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於同日移送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分案調查後,裁定加害男同學收容處分,而該少女則責付予保護少年之人。

不過,因為該名加害男同學的朋友們,在IG、抖音上分享案後心情,祝福加害人「刑安」(意指「服刑平安」),或發表「你們他媽是想怎樣,是我兄弟殺人又怎樣,關你們什麼事,你們不就很可以?很可以現在出門」等言論,引起網友瘋狂肉搜(註一),並點燃「少年犯罪唯一死刑」等熱議。

甚至當時也有總統候選人表示,《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年法)應立即檢討。

面對令人遺憾的社會事件發生,往往不只是單一原因導致;而犯罪的遏止,也不只修法就能簡單解決。為能全面理解,讓我們先從少年觸法的養成環境談起,再來想想未來應如何運用《少年法》預防相關問題。

少年為什麼會犯罪?

首先,如果讀者回想在這個年齡階段(法定標準是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自己,應該會想起自己處於青春期,心情容易不穩定,也會想要獲得他人肯定,進而做出迎合他人的行為。

不過,為什麼情緒會突然不穩定,其實跟腦部構造中,掌管思考、決策的前額葉皮質區有關,必須等到約 25 歲時才會發育完全。在此之前,也由於管理情緒的杏仁核發展已完全,所以如研究指出:容易導致「情緒反應先於決策」,也容易產生衝突。

其次,不是每個人一出生就是含著金湯匙、銀湯匙出生,甚至出生時,因為環境、家庭、經濟因素而導致說不定塑膠湯匙也沒得含;孩子出生時擁有資源的差異,將會導致孩子在成長過程中逐漸偏差(註二)。

例如,曾有被告少年逼迫被害人等口交、肛交、喝尿等行為,被判決強制性交罪(註三)。不過,根據該案新聞稿指出,「本案被告行為極為可惡,當然不是注定就是這麼壞,眼前的犯罪行為是結果。」)

因為從相關資料可知,被告生活是由祖父打理,其父親在外出賺取家庭所需,隔代教養力有未逮,當被告進入青少年時期開始製造大小麻煩,從接受保護管束到進入機構安置,最後不得不執行感化教育。

被告就算短時間在行為上有好轉,但一離開機構馬上又回到社會的大染缸,以致於在第 2 次感化教育出了這麼大的亂子。因此,當少年在成長的過程中,若無法在所謂「健全家庭」成長,有需多因素將其拉向犯罪的結果(註四)。

回到前言的案子,我們不確定該加害少男的生命歷程有什麼不堪,有時候可能因為長期壓力,也可能跟生理發育有關──依據媒體報導,也可能跟黑社會交往有關。

雖然我們從旁無從確知完整答案,但只要少年犯罪後被移送至少年法院,少年法院就會請少年調查官,依《少年法》進行「審前調查」──藉由審前程序,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等狀況,釐清少年犯罪背景,供少年法官開庭時參考。

附帶一提,調查官如果認為少年有身心狀況,例如對立反抗、憂鬱等情況,也會請法官裁精神鑑定,後續如果有進入保護處分,保護官還可以依據精神鑑定給予適當輔導。

少年殺人後,會面對何種處境?

如果是一般成人持彈簧刀將被害人殺死,會被評價違反《刑法》,進而構成「故意殺人既遂罪」。依據該條的法定刑,最重除可以被處死刑外,也可以被處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少年法》卻不會這麼做,因為它的設計目的與《刑法》不同。 換句話說,《少年法》不只把重點放在預防犯罪,更把重點放在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

於是,為了要讓少年長成他們想要的樣子(所謂健全之「自我」成長),少年身旁的成人(包括家人、老師、司法人員等)必須要在有限資源下,盡可能的調整少年成長的環境,例如少年家人失業,就盡可能的媒合工作等,並透過少年處遇教育、矯正少年的性格。

如此,才可以使少年在犯罪之後,經過《少年法》的輔導後,未來還有五、六十年的人生,得以自己獨自一人走下去。

回到一開始的案例,15 歲的國三男學生殺人後,會先被移送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並接受「審前調查」。審前調查期間,這名少年(註五)不見得就能馬上回歸社會;依據《少年法》第的規定,有需要時,還可以把少年責付給保護少年之人,或將少年安置於少年觀護所(註六)。

在少年觀護所中,少年觀護所人員依法會對少年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給法院參考。如果認有必要時,例如鑑別少年有身心或學習障礙、發展遲緩、長期被疏於照養或受暴後有退縮、防衛機轉等行為表現,得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相關精神醫療資源,亦得召開資源聯繫會議,邀集少年法院、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警政及勞政等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在審前調查結束後,法院如果確實認定是加害少年殺人,就會依照《少年法》規定,把犯了殺人罪的少年,裁定移送給檢察官,此時檢察官才會介入少年事件程序,啟動犯罪偵查。若認進一步有犯罪嫌疑時,就會起訴少年,交給少年刑事法庭審理。

如果法院認定成立殺人罪時,少年就會被判刑。而少年服刑的機構,是在矯正學校,也就是高雄明陽中學。在矯正學校「服刑」時,不是如同監獄一樣把人關起來,矯正學校有球場、技能訓練場所,會透過教育以及培養專長技能方式,對少年進行教化,使他未來「畢業後」能夠不要犯罪。

而少年在明陽中學,最多可以到 23 歲,滿 23 歲後後就會被移到成人監獄繼續服刑。

少年服刑後會有前科嗎?

網友們也很關心,少年服刑完畢後,是否會有前科?根據《少年法》規定,在少年服刑完畢 3 年後,視為未曾收受各種宣告,而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的機關、機構及團體也應該將有關資料塗銷。

例如,在警察機關的「良民證」上,是找不到少年相關前科資料的。如果違反塗銷規定,或者無故提供少年前科資料者,將會被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這樣子把前科資料塗銷的規定,正如前述,是要給身心尚未發育成長少年機會,使他未來能夠在社會自立生活。

或許會有人質疑,那誰來給被害人機會?確實,被害人的生命回不來了。但就長期來看,如果不給加害少年機會,或許出矯正學校後,因為無法在社會自力更生,也只能再回歸黑社會的懷抱,終究可能還是剩下犯罪一途。

於是,在悲劇已發生的前提下,為了避免下一齣悲劇,我們只好努力設計制度來接住加害人。

我們該怎麼看,現在少年法的運作?

在事件發生後,社群媒體中不乏有導入鞭刑,或者應將該少年處以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言論。但我們必須知道,根據《刑法》以及《兒童權利公約》規定,未滿 18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理由是因為少年身心發育尚未健全,不應該使其承擔最嚴重的刑罰。

雖然有人會說,那已死亡的被害人怎麼辦?此時,瞭解犯罪原因、找出原因,並且預防未來再次發生悲劇,會顯得更加急迫。

雖然根據網友宣稱,犯案少年多次有進出少年法院紀錄(實際是否如此不得而知,我們只能假設),那為何少年法制無法阻止這樣的憾事呢?

在《少年法》的精神中,會將少年當作處遇的核心,往外擴張至保護少年的親密成人、教師,最後才是由法院介入,法律只是介入的最後手段。在少年的家人、教師無法阻止少年,必須將少年送進法院時,如果法院認為他的成長環境有問題,如同生存在有破洞的魚缸的魚一樣,必須先將少年放進去暫時的魚缸中(如矯正學校)。

透過教育、社會福利、司法等不同手段,將他原本的環境修復好後,再將他放回原本的環境。縱使少年先前有接受少年法院處遇的歷史,但畢竟要回歸原本的成長環境,如果少年身旁的友人、家人無法付出關心,而學校仍然把他貼上壞孩子的標籤,仍然是維持先前環境無法改善,那少年踏入犯罪也是遲早的事。

不知道大家成長過程中有無這種經驗?班上總有些小混混,老師、父母總叫我們遠離他們。

而當他們在班上沒有朋友,被推向外時,有一群稱兄道弟的朋友,總是熱情張開雙手擁抱他的話,那誰會想要留在學校呢?如果大家都說我是個壞孩子,那誰想要當一個好孩子呢?一件悲劇的發生社會、安全網的破洞,往往不只是因為單一原因造成,如果我們可以多付出一點關心,或許也可以防止一個人未來往錯誤的道路走,也可以阻止下一件悲劇的發生。

在這件憾事中,被害人死亡是非常令人難過的事,不過就加害人而言,也不會是一件開心的事。未來,少年經過《少年法》的處遇後,在人身資料都被攤在網路下,而網友大喊必須動用私刑的處境,這些犯過罪的少年將要如何更生? 還是說,我們的仗義執言,背後只是想把這些所謂「猴子」隔離起來,眼不見為淨?而這些少年,要怎麼面對濃濃的敵意,重啟將來的人生?這些問題就留給讀者思考了。

【本文作者】

黃鼎軒

喜歡研究少年法勝過刑法,專長其實是刑事訴訟法。在大學教書是生活,夢想是能夠養一隻噴火龍。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肉搜範圍除少年相關資料外,也將其住家大致位置、父母照片、乾妹妹社群軟體等資料,張貼於 Dcard、PTT 等社群媒體(文章現已被刪除)。對此,新北地方法院於同年月 28 日發布新聞稿指出:肉搜並登載涉案少年之記事、照片等資料,違反《少年法》第 83 條規定,呼籲社群媒體應即刻下架,並籲請民眾勿再轉傳,以免觸法。

註二:相關案件也可以參見:廢墟裡的少年兩萬名被遺忘的高風險家庭孩子們(發布日期:2018年9月12日)

註三:請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侵訴字第 2 號判決。

註四:如果對少年犯罪成因有興趣,也可以參考:作者:岡本茂樹、(譯者)黃紘君,教出殺人犯 Ⅰ:你以為的反省,只會讓人變得更壞,遠流,2023年。

註五:另外,作為加害者的「乾妹妹」,該名少女則得依《少年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適當之機關、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且該名少女部分,目前不確定參與犯罪的態樣是否是教唆殺人,所以無法精確知悉後續程序。但如果該少女不涉及教唆殺人,而是屬於暴露在風險中的少年時,就有可能進入少年法院進行審理。後續有可能會被處分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甚至是感化教育。

註六:因為收容是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所以必須在不能責付,且有必要時,才能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中。收容的期間,依照同法第 26 條之 2 規定,調查中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有繼續收容必要,可以延長一次,一次以一個月為限,所以總共是三個月。

*本頻道「司法動態」,有什麼重大案件,想知道有什麼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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