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谷翔平的全壘打球算誰的?球團有權把球收回嗎?|娛樂運動

陳玠宇

2024-05-20發佈

大谷翔平的全壘打球算誰的?球團有權把球收回嗎?|娛樂運動

大谷翔平的全壘打球算誰的?球團有權把球收回嗎?|娛樂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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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百年前的經典案例怎麼說?臺灣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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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球星大谷翔平終於在今年的第九場比賽,首度穿著道奇球衣、敲出全壘打,全壘打球也順利由球團和球迷換回;但中間有個小插曲,撿到球的道奇球迷 Ambar Roman 事後稱當時球團的處理方式不盡友善。

據 Roman 的說法,他在撿到球後隨即被球場保全圍住,被迫和丈夫分開,工作人員將 Roman 帶到小房間表示:如果他拒絕球團提出的交換條件,道奇隊也不會對那顆球進行認證,等於他撿到一顆普通的界外球,這個過程讓他有點壓力。

此事經媒體報導後,道奇隊已經聯絡 Roman 並和他達成和解,也會彌補當時的不愉快。

在現今各國的職棒比賽中,把撿到的全壘打球或界外球當紀念品帶回家似乎是理所當然的事,但這樣的習慣有法律依據嗎?如果今天聯盟或球團想要把球拿回去,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來看看一百年前美國的案例,也回來想想臺灣該怎麼做。

在棒球變碎前,主審都會收回來繼續用

在 1920 年代前,只要是大聯盟比賽,打出去的球不論是全壘打或是界外球,都還是球團的財產,看台上的觀眾撿到後是要歸還回去的。

畢竟,早期比賽用球不像現在一樣充裕。當時,也正處在美國職棒口水球盛行的「死球年代」,投手會盡可能把球弄髒弄破,來增加球的變化並降低擊出去的彈性,球體受到磨損、縫線脫落也不是什麼新鮮事。

棒球作家和歷史研究者 Peter Morris 就曾說過:「在棒球變成碎片前,主審都會把它收回來繼續使用。」

在這樣的風氣下,大部分的球迷在撿到球後會交給球場的工作人員,或是把球丟回場內;但偶爾還是會出現球迷,想要把球偷偷帶回家當作紀念品,而且越來越多。面對這種情況,每個球團的處理方式不同:有些球團選擇開放讓球迷把球帶回家,有的則是與球迷交換將來比賽的門票,有些球團仍會請球迷把球交回。

少數球團甚至採取強硬手段,把球迷趕出球場並報警。你沒有看錯,當時美國的警察會因為球迷沒有歸還界外球而逮捕球迷。

球迷前仆後繼的反動,造就了現在的規矩

1921 年,Reuben Berman 在紐約巨人隊的比賽中接到一顆界外球,巨人隊的工作人員要求 Berman 把球交回,或是將球丟回場內繼續使用;但Berman拒絕,他選擇用最激進的方式表達對球隊規定的不滿──他把球往場外扔。

球場工作人員把 Berman 帶到辦公室質問,並威脅要報警逮捕他。最後球團沒有報警,而是把門票錢退給 Berman,並將他請出球場。幾個月後 Berman 對紐約巨人隊提出訴訟,控訴他們非法拘禁和恐嚇,請求兩萬美元的賠償。

經過審理,法院判決巨人隊敗訴,須賠償 Berman一百美元,金額雖然不大,但也足夠讓球團反思球場的界外球規定。此後,巨人隊不再堅持要留住這些界外球,其他球隊也紛紛修改主場的界外球規範,往後的人們把可以留住界外球的規定稱為 Rueben’s Rule

另一個時間相近的案子,則發生在隔年的費城。11 歲的男孩 Robert Cotter 潛入球場,打算撿幾個界外球來賣給其他觀眾;如果沒有人要買,他會把球留著,回家在後院玩傳接球。一切如小 Cotter 的計畫,比賽後段他在觀眾席跳起來接到一顆界外球,並收進背包。就像今天觀眾一樣的反應,當時看台上的球迷也為 Cotter 的美技鼓掌。

費城人隊的工作人員同樣要求 Cotter 交出棒球,但他拒絕,球場工作人員居然把 Cotter 帶到附近的警察局去。警察一開始不願受理,但費城人隊的高層竟然趕到警察局,並要求警察立刻逮捕 Cotter。當Cotter的母親趕到時已經太晚,無法將 Cotter 保釋──這個 11 歲的男孩,因為不願交出撿到的界外球,而在監獄待了一個晚上。

隔天提審時,法官痛斥費城運動家隊,並釋放 Cotter,法官說道:「如果他是 Cotter,他也會做一樣的行為,他不會為了球團的 1.5 元美金而在 Cotte r身上貼竊盜的標籤;如果球團想要藉由這個案子,測試法院對界外球問題的態度,那這就是法院的決定。」

Cotter 事件後,Rueben’s Rule 也更加確立,球團再也別想拿回球迷們撿到的界外球,各個球團也會把界外球的歸屬在球團主場政策中規定(註一)。在此,我們實在要感謝 Berman 和 Cotter 讓我們能把看台上的界外球帶回家。

中華職棒有類似的規定嗎?

翻閱中華職棒規章,以及各隊的票券定型化契約,都沒有對界外球所有權有任何規定,那打出去的界外球或全壘打球到底是誰的?如果球團要求撿到球的球迷把球交回,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球迷買票進場看棒球,買的是「在觀眾席上欣賞該場比賽的權利」,而不包括意外飛來的界外球(或是偶爾也會接到的球棒),界外球的所有權仍應歸屬於聯盟或主場球團。如果球團今天要把球要回去,似乎說得過去。

但一直以來,在有販售門票的職棒比賽中,聯盟和各球團都不會把打上看台的球收回,如果是不收費的學生或業餘比賽,主辦方則多半會要求球迷把球交回,這樣的做法也行之有年。

筆者認為,我國職棒比賽發展至今,「比賽的界外球或全壘打球歸撿到的球迷所有」,除了是職棒比賽的交易習慣外,也是民事上的習慣法(註二)。我想,沒有多少人會認為把界外球帶回家會構成侵占罪,也深信撿到的界外球可以留著。如果是有紀念意義的球,球團或球員本人也多用交換的方式來拿回球,而不是向球迷主張法律上的權利。

如果下次進場撿到具有紀念意義的全壘打球,別忘了和球團工作人員說希望可以跟球員拍張照、換幾顆簽名球,選手可以保留珍貴的紀錄球,球迷們也可以得到難忘的回憶。

除非聯盟有在用球上做特別的記號,否則出了球場,那顆球就和一般的界外球沒什麼兩樣哦。

【本文作者】

陳玠宇

東吳稅法組碩士,研究興趣是財政法和運動法,支持的球隊是紐約大都會和台南喵喵,最喜歡的寶可夢是噴火龍。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Michael R. Gavin, Arrr... Whose Booty, Mates? Who Possesses Legal Title to a Home Run Baseball that Lands Outside a Stadium's Confines?,27 Marq. Sports L. Rev. 471 (2017)

註六: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這裡指的習慣不單單是生活上的習慣,而是確信有法律效力的習慣法,如果一個共同體內以反覆的慣行方式,展現出一個普遍且具有規範般效力,就會被認為是習慣法。參考:吳從周(2007),〈詐害特定債權時撤銷權行使是否溯及適用之實務難題:兼論判例之「不再援用」與「廢止」〉,《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三)》,頁 103-106,台北: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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