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幼兒園性侵案】為何狼師沒停職? 報導或政府公告有包庇壞人嗎?|政治熱議

江家欣 、羅鼎程

2024-07-22發佈

2024-07-21更新

【北市幼兒園性侵案】為何狼師沒停職? 報導或政府公告有包庇壞人嗎?|政治熱議

【北市幼兒園性侵案】為何狼師沒停職? 報導或政府公告有包庇壞人嗎?|政治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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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私立培諾米達幼兒園,自 2022 年起發生教保員性侵事件,負責人隱瞞真相,引發軒然大波。警方查獲嫌犯私藏兒童私密影像,並移送法辦。整起事件,因舊法設計不足,嫌犯於過往調查期間仍可上班,形同讓家長與孩童陷入困境;而媒體則因對兒少法令採防禦心態,不願廣泛報導,也使民眾知的權利受阻。本文呼籲媒體應善盡報導責任,教育現場也應留意孩童身心狀況,善用通報機制,父母也可利用資源、慎選照顧場所,共同確保兒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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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私立培諾米達幼兒園,自 2022 年開始,發生教保員性侵或性騷擾孩童的事件。不過,幼兒園非但沒有將該名教保員停職,且身兼教保員母親的幼兒園負責人還協助隱匿,直至檢警徹查幼兒園監視錄影、該名教保員手機及電腦,才發現其私藏 600 多部兒童性私密影像,整起事件才慢慢在輿論發酵。

目前犯嫌被以「加重強制性侵及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名起訴,預計今(2024)年 8 月於台北地院宣判。

這起事件中,最令大眾疑惑的點,就是犯嫌在調查期間,為何還能在幼兒園上班?為何北市府沒有清楚公告?媒體沒有仔細報導?這不只讓家屬陷入把孩子送入虎口的窘境,也讓犯嫌有機會再次對其他孩童下手。所以,本文希望梳理現行制度,打造孩子能確實求助的管道,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犯嫌為什麼沒有立即停職?

先講結論,事件剛好發生在「調查即停職」條款上路前的空窗期,若無其他違法事證,就無法直接令該師停職,甚至離職。

具體來說,現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即規定,在調查違法行為的期間,服務機構應暫時令涉嫌人員停職,確保幼兒的安全。可是這樣的規定,是從 2023 年 3 月 1 日才開始施行,之前的的調查行動,並不能強制啟動停職。

但《教育部強化幼兒園發生性別事件通報調查處理機制》仍有提及「應衡酌該事件是否影響幼兒安全,且衡平保障教保服務人員之工作權......經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平會或認定委員會決議,命該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並靜候調查」等語。

所以,舊法時期,雖不可令教保員「強制停職」,但可經由類似「行政指導」的手段,勸說相關人員以請假形式,暫離工作現場。

回顧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新聞稿:2022 年 7 月,教育局曾接獲該幼兒園的校安通報,並啟動調查。雖當時已調閱監視器畫面,但未取得足夠證據;該案也因證據不足,以不起訴偵結。

這意味著,前述教保新法還沒上路,如要將教保員停職甚或解聘,必須確認教保員違法侵害兒童權益,且「查證屬實」才有可能;舊法並未授權服務單位可以強制這麼做。

因此,當事件落於法條空窗期之間,理論上便不可強制犯嫌停職。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還是有試圖勸說犯嫌「請假暫離現場」的空間,這部分則未見新聞稿說明。

至 2023 年 7 月,該幼兒園再次出現兒童,疑似被同位教保員猥褻的情況;事件爆發後,北市教育局也隨即組成調查小組。前述新聞稿指出,新法中的停職條款正式施行之後,該幼兒園卻沒有主動協調該教保員停職;於是同年 8 月,教育局乃認定幼兒園未依停聘規定辦理,裁處幼兒園負責人新台幣 30 萬元的罰鍰。

綜上所述,2022 年 7 月的校安通報,剛好落在新法上路前的空窗期,導致狼師因證據不足無法被停職或解聘,公權力也暫時無權強制教保員停職,只能勸說其請假暫離。但是,後續發展確實可議,因我國教保新法早已於 2023 年 3 月啟動,若非幼兒園負責人(教保員母親)一味偏袒掩護,該名教保員即應適用新法,及早離開幼兒園。

報導或政府公告包庇壞人?

首先,本次事件爆發後,媒體無法大幅報導的關鍵法條就卡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規定,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就涉及兒少性犯罪事件,報導兒少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兒少身分」的資訊。

而加害者的資訊到底能不能連結至被害兒少?對比過去媒體運作,經常因為法規在前而動輒得咎,也才有防禦心態,於這次事件中遮掩相關資訊。

但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於訪談表示,本次事件因非「家內案件」,不會如報導「家內案件」般,受害者會因揭露家屬、監護權人等資訊,面臨身分過度曝光的疑慮。

此外,前述《兒少權法》的條文,也同樣表示「若認有公開必要,行政機關可以邀集相關單位、兒少年團體與報業公會共同審議後刊出」。對此,衛生福利部即於近日指出,將於一個月內邀集通傳會、媒體公會等代表,討論《兒少權法》的修法,訂出「例外」的媒體報導原則。

如同衛福部次長呂建德聲明:《兒少權法》要求媒體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的資訊,並非要求保護加害人隱私;衛福部也理解媒體因報導相關案件恐遭裁罰而卻步,將邀集媒體代表討論,如何保護被害者,並兼顧潛在受害兒少權益。

其次,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公告是否不足?這部分要分兩個面向來談。

第一部分,《兒少權法》雖有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告「對兒少為性犯罪之人」的姓名;但如前述,在本次事件「一開始」的時候,主管機關也僅能掌握不起訴處分──在刑事訴訟結果未明的前提下,很難在一開始的時候,取得確切事證,足以讓公權力去公布加害者的姓名。

第二部分,北市府教育局既已在 2023 年 8 月,確定負責人未依停聘規定辦理並裁處罰鍰,那麼在後續的新聞稿,也就毋庸顧慮觸犯《兒少權法》,可直接揭露幼兒園相關資訊,不必以「某私立幼兒園」代稱。如此,即可避免媒體參考市府做法而不敢公布細部內容,也可避免孩童繼續深入險境,並兼顧其他家長與大眾的「知」的權利。

除了媒體揭弊,還有什麼方法能協助孩子?

一、其他老師想要揭露,可行嗎?

此案因負責人包庇教保員之故,造成兒童性侵受害事件無法及時遏止。倘若當時其他老師恰巧得知案件,並想協助孩子揭發幼兒園的惡行,是否可能呢?答案是肯定的,並有三種方式。

第一種,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當學校、幼兒園及其相關人員知悉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有義務立即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慢不得超過 24 小時」。

第二種,依據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本次案件屬於校安通報事件中的「安全維護事件」及「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18歲),所以老師依法也有義務進行通報。本案的首起案件(2022 年 7 月)便是以此管道通報至北市教育局,才成立了調查小組。

最後一種,除了上述的通報義務與校安通報外,依據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當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違法對待幼兒的事件,可由負責人填寫「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違法對待幼兒事件通報表」或由教師填寫「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違法對待幼兒事件知悉通報確認單」向教育局通報。

回到本案,幼兒園負責人對教保員(負責人之子)既有袒護之心,實無法期待由負責人向教育局通報揭露 ; 但若由其他老師來做的話,該通報確認單除需通報老師簽章外,還需「幼兒園負責人簽章」,所以對做為下屬的老師來說,想要以第三方角度揭露,也是十分不友善的。

筆者也特別致電教育局請教是否一定需要負責人簽章,接電人員表示:通報確認單有兩聯也是為了保障老師,讓老師可以證明其已向負責人說明事件並進行通報;但端看文件,仍會使老師認為「必須」取得負責人簽章而備感壓力。

綜上所述,已有多元管道可確保案件能向上呈報,但在《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這塊,還有現實執行的困難。

二、家屬由下而上的力量

(一)發現受害,並以開放式的問句了解狀況

研究顯示,性侵案件不管在通報還是報案上,都有極高的黑數。不僅因為受害情事難以發現,更因為事發當下往往缺乏第三者見證,而需受害者頂著創傷,高度投入司法調查 ; 若受害者為兒童,更容易因新陳代謝較快及生理構造與成人的差異,造成物證(針對強迫性交)難以保存的遺憾。

再者,研究也顯示,超過半數的兒童性侵受害者,都不願意在初次談及事件時揭露受害。即便揭露受害,在司法流程上面撤銷告訴的孩子也不在少數(國外有研究顯示約 23%),因為孩子在受害後不僅在心理上產生害怕、羞恥的感受,更可能擔心遭到相對人的報復,或者對於司法流程感到恐懼,甚至擔心自己說出事實卻不被大人相信。

所以,如果家長發現自己的孩子突然出現憂鬱、焦慮、莫名恐懼、惡夢連連、頻繁清洗身體,甚至自傷的想法與行為,很可能就是性侵受害後,孩子面對創傷的表徵,建議以「開放式」的問題向孩子進行詢問。

這不但可以避免封閉式問題帶給孩子的誘導,更可以讓孩子用自己的話語將受害情境更真實的進行還原,避免證詞的污染,也避免錯過最佳的求助時機。

(二)不良機構的篩選

雖然我國非聯合國會員,但是政府在2014 年早已將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 CRC)國內法化,並每 5 年進行一次國際審查。在國際委員的建議下,提醒政府在兒童福祉促進方面,有何能繼續加強之處。

至今,我國政府已成立了「CRC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不僅提供國家報告、教育宣導,更有申訴專區等,也提供「違反兒少法公告」的資訊──家長不僅可用「孩子所在縣市」篩選,更可依照裁罰對象、違反法條及裁罰日期查詢,檢視所選單位是否出現違反兒少權利的情況,充分為孩子避險。

結論

媒體或政府方面,無論官方調查的公告內容,還是輿論的報導界線,都還待地方政府勇於任事,中央單位及早修法,藉此保障受害者權益,並維護大眾知的權利。

家長及大眾方面,則必須明確認知兒少性侵事件一直都是揭露比率偏低的案件。即便加害者已認罪或者物證確鑿,孩子也有可能因創傷等諸多元素,在第一時間否認受害。所以,當孩子主動訴說異常事件,或出現非典型的行為表徵,就有賴家長、同學、老師們展現「願意傾聽」的一面,並協助通報。

最後,再次宣導,當你發現身邊有家暴、性侵、或者家庭支持系統脆弱的情事,請發揮社會安全人人有責的精神,主動進入「社會安全網—關懷一起來」的網站進行通報,以利相關單位向有需要的人伸出援手,防止下一場的社會憾事。

【本文作者】

江家欣

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博士生、社會工作師、社會調查師,現職台大兒家中心研究員。認為不平等至關重要,並有感於身而為人的我們,沒有人能在政策的洪流裡浩立而盼,所以實作、研究、並且倡議。研究專長:身心障礙、性暴力、社會福利。

羅鼎程

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兒少保護、性侵害防治、兒少性剝削、家庭暴力防治、勞工政策的實務工作者。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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