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琮勛
2022-12-18發佈
2024-01-28更新
愛爾達生氣了?酒吧播放世足賽居然危機重重?|娛樂運動
世界盃足球賽在台灣的熱度果然是不同凡響,在九合一選舉落幕同時,社群平台上瞬間湧入世界盃相關的限時動態與媒體貼文。光看還不過癮,相約到餐廳、酒吧一起同樂,模擬一下臨場的樂趣;光是想到在卡達現場的人不能喝酒,心中就油然而生一股優越感。就在此時,台灣負責轉播的愛爾達電視卻發出了一文公告。據報載:「世界盃足球賽開踢,不少運動酒吧搶搭世足熱,轉播單位愛爾達電視今天除了提醒店家取得公播授權外,也要注意勿以世足賽名義宣傳,避免侵權,而愛爾達已成立查盜小組進行查緝。」咦!開店播足球賽居然會侵權?台灣的餐廳酒吧播放運動比賽早已行之有年,怎麼以前可以,現在不行?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體育賽事的轉播,算是一種著作嗎?
首先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國智慧財產局尚未承認「體育直播」是「著作」,所以就不適用《著作權法》;智慧財產局的理由也很簡單,《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像是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創作,運動比賽的內容就不是著作。我想這個理由,對許多體育迷來說是不能接受的。
因此,確實也有許多國家認為,體育賽事可以被認定為是「視聽著作」,由比賽主辦者取得著作權,或是用其他制度去保護球賽轉播的經濟利益。
總之,既然直播球賽不適用《著作權法》,所以大家都可以安心在店內播球賽了嗎?那也未必。不要忘了,智慧財產局之外還有法院,「比賽不是著作」的說法不一定會被法院接受,法院還是可以看個案,做出自己的看法,所以未來如果有判決認為球賽轉播是視聽著作,那轉播的店家就有陷入 相關法律責任的風險(甚至吃上刑事官司)。沒有告到最後,沒辦法確定法院會怎麼認定。
在餐廳、酒吧播放世足賽,是否構成侵權?
延續前面說的,假設賽事轉播是一種著作,,那店家在沒有授權的前提下,就這樣轉播比賽,則有可能侵害著作權人有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的權益。
所謂公開傳輸(註一),就是在講一種播送方式,可以讓接收者任意收看,具有「隨選性」。舉例來說,Neflix 上面播的影集或電影,你想要在半夜一口氣追完一季二十集,也可以每天中午午休看個一集──Neflix 這種播放形態就是公開傳輸。同理,YOUTUBE、臉書、抖音上的影片或圖片,都是何時何地打開來都能看,也是一種公開傳輸。
而公開播送(註二),則是一種線性的播放型態,你必須要在固定時間,打開你的電視或電腦,才能看到當下正在播送的節目,晚了除非有重播,否則就看不到了。筆者小時候在每週三下午五點半,都要從學校高速殺回家守在電視機前看心愛的卡通,還要求老媽不要在週三晚上排補習,不然沒看到卡通,隔天同學聊天就跟不上了,成為一種社交焦慮。
那體育直播到底是公開傳輸或播送呢?如果你是跟著當下的轉播比賽收視,而無法依照你個人意願去立即重播比賽,則比較接近公開播送;可是,如果你可以打開電視或 APP,在任何時候觀賞整場賽事,就屬於公開傳輸的類型。
這樣說來,店家直播世足賽,會就可能有侵害他人「公開播送權」的疑慮。
好的,那各位酒吧老闆們都要被抓去關了嗎?也未必,因為智慧財產局認為:「業者於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 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著作權法所稱『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也就是說,店家架設電視,購買愛爾達方案,只是單純在某個時間打開電視與 APP 播著比賽,可能就不會侵害著作權了。
這也是為什麼,大街小巷的餐廳或飲食店都在播電視、廣播節目不會被抓的原因了。然而,如果在原本電視以外,另外架設分線設備或擴音機,放大自己店內的播放範圍,那就不是「單純開機」,就會構成侵權。
對此,愛爾達也有說明:「針對原本已訂閱中華電信MOD公播餐的營業場所,是否需要申請公播,愛爾達表示,若例行性播放節目賽事,就不需要申請。」這部份的說明,就合乎我們上面所說「單純開機行為」。
不過,別人要告你,你是擋不了的,如果愛爾達有特意針對某些灰色地帶進行訴追,不論訴追有理、無理,店家都會陷於民、刑事訴訟的風險中。所以想百分之百擺脫風險,還是要測試看看法律的底限在哪裡,就端看個人決定了。
可否利用世足賽,幫店家宣傳?
目前有關世足賽的圖像、文字,是屬於「瑞士商足球團體國際協會註冊」的商標,所以利用相關圖像、文字,為店家宣傳,確實有侵害商標權的風險。
然而,如果只是單純告知顧客,表示自己店家有在轉播世界盃的比賽,而將「世界盃足球賽」的文字或圖樣,當做說明,也許依法就能主張免責(註三)。最後本文還是要來個免責聲明,前述只是單純說明法律定義,不保證各位在個案中一定都沒事,當然更不保證各位照做不會被告。個案情形千變萬化,不可能一 概而論,大家都是出來做生意,趨吉避凶是王道,戒之慎之。
【本次主筆】
陳琮勛,台大法研所碩士,執業律師,資深宅男,斜槓書僮。
本文核稿: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公開傳輸的法律定義為:「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註二:公開播送的法律定義是:「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註三:免責與否,還是要依照使用的方法、大小、形式、內容等個案判斷,在訴訟中不一定能主張未構成侵權。
本次主筆,來自專欄「智商法壇」。升壇、說法、佈道、解籤,本壇專解與智商有關智慧財產與商業事件──的天書,帶各位看清這些在真實世界發生的商戰片與八點檔劇情裡的無相諸法,讓你看熱鬧也要看得頭頭是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