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行政法的挑戰:從白話文看高通晶片案與SOGO條款|司法動態

王鼎棫

2019-01-21發佈

2024-02-14更新

經濟行政法的挑戰:從白話文看高通晶片案與SOGO條款|司法動態

經濟行政法的挑戰:從白話文看高通晶片案與SOGO條款|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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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經濟行政法?若用更槪括的「公經濟法」來看,就是指規制經濟活動由誰參與,又該如何進行的法規總稱。其所涵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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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鼎棫|經濟行政法的挑戰:從白話文看高通晶片案與SOGO條款

什麼是經濟行政法?若用更槪括的「公經濟法」來看,就是指規制經濟活動由誰參與,又該如何進行的法規總稱。其所涵蓋的法規,從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規章,到中央法令,甚至最高位階的憲法,都算在內。而且,除國內法外,更包含國際法,都在公經濟法的網羅當中。

因為經濟活動,固然著眼個人自由發展,然無限放任,卻也造成不平等競爭而導致市場運作的自我毀滅,尚需國家立於所有交雜利益之上,建立一定框架秩序,確保國內外市場的競爭秩序。

2018年的10月19號,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別與法律白話文團隊合作,帶領在場聽眾重回「高通案」及「SOGO條款」的爭議現場。透過法律白話文團隊的簡報引言,將背景事實快速爬梳,並集中討論爭點;在場專家學者,也就上述二案件的相關爭點,毫不藏私地交換意見,可說是精采交鋒,毫無冷場。

挾晶片地位以令廠商的高通

而「高通」這家晶片廠商,也許不見得每個手機用戶都有聽過,但無論用的是蘋果、三星、索尼還是HTC,裡面的通訊晶片幾乎都是由它所製造。這也讓高通取得生意往來的優勢地位,不斷要求手機業者配合「專利組合的綑綁授權方案」,繳交不少「無實際需求」的專利授權費用。

而在2017年10月,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歷經三年的調查後,認定高通濫用市場獨占地位,嚴重影響市場秩序,祭出234億元罰鍰,創下我國公平交易案件裁罰金額的新高紀錄。

尷尬的是,開罰後,時任經濟部長沈榮津馬上跳出來表示:「先經濟產業發展再談公平交易」,認為如此高的罰鍰,將影響企業投資還有高通與工研院合作的5G通訊研發。公平會身為競爭法主管機關,本著市場競爭機制維護之任務,經過幾番思量後,認若再繼續爭訟下去,恐對臺灣產業造成無法回復的傷害,改決議與高通公司作成「訴訟上和解」。

這樣「捨裁罰、改契約」的做法,法律白話文資深編輯王鼎棫指出,國家及人民間的互動,已不像過往,僅能以「威權高壓」的角度現身,若能以「合作夥伴」的關係運作,有時反能更順利達成公共任務,想必此為和解初衷。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的王立達老師也表示,如今公平會透過和解協議,繞過議約不成時在法律上未必站得住腳的處分程序,明快解決了國內手機產業面對國際競爭壓力所蒙受的苦楚,不能不說是這次和解所帶來的貢獻之一。

而真理大學法律學系的謝杞森老師則從依法行政的角度觀察,行政訴訟法第219條第1項雖規定,公平會若對訴訟事件有處分權且不違反公益者,固得隨時試行和解,可是該如何認定有無處分權?標準何在?如果和解若過於容易成立,是否將破壞依法行政的要求?也值得我們在使用相關制度時深思。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的胡博硯老師更從和解契約的起承轉合切入,指出和解主體,不一定限於法官與當事人,受到案件影響的第三人(如前述工研院)是否得有一定機制參與和解程序?且裁罰事件涉及重大公益之維護,為了不讓機關恣意背棄該等立法目的,未來在構成要件的解釋上,期待有更多類型化的案件累積。

亡羊補牢的SOGO條款

另外一個引發討論的爭議,是新修正的公司法第9條,也就是外界俗稱的「SOGO條款」。這緣起於高等法院在民國98年12月認定,遠東集團在入主SOGO過程中,於增資決議股東臨時會、董事會均涉及偽造文書,因而將當年負責記錄的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的幕僚以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判刑2個月定讞。

既然紀錄有登載不實,經濟部即依舊的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增資的變更登記,將資本額從40億1000萬元,打回原始資本額「1000萬元,負責人李恒隆」的狀態,讓遠東集團對SOGO的持股瞬間歸零,遠東集團當然立馬提起行政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細究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其撤銷登記權事由,係以犯了刑法偽造及變造文書罪為前提,並不包含「登載不實罪」的情形,且經濟部本來就有撤銷登記與否的決定空間,並不是一經檢察機關通知就須撤銷登記,因此判定經濟部敗訴,讓遠東集團保有SOGO百貨的控制權。

時任立委的黃國昌先生即率先發難,不法的登記,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予以撤銷,但非常遺憾,本次竟有「掛一漏萬」的狀況,故未來修法不能再出現如此漏洞,讓不肖商人與財團再有可趁之機。

王鼎棫引言時表示,公司登記制度乃藉由申請主管機關登載於登記簿等一定的公示方法,確保公司內部法律關係與外部登記間的一致性;透過保障登記的安定性,供公眾查知,以維護交易安全。然登記若有不一致,究應由行政機關自行排除,抑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確定,則依不同意識形態而有不同立法模式。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的羅承宗老師則站在行政機關角度,認為其應勇於實質審查,確保公司登記制度能夠完整落實,因為登記資料的正確性,有賴仍即時且實質認定方能守護,若機關未能深究登載內容,就配合檢方撤銷原變更登記,即有裁量怠惰的違法。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的王毓正老師,除贊同前述實質審查外,也認撤銷之際還要搭配正當法律程序,才能讓決定的作成更加圓滿。再者,公司法第9條有關撤銷登記的設計,實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機制相仿,所以在「撤銷錯誤登記」這件事上,尚有方式選擇競合的問題,就算無法依公司法第9條實質審查,也還有行政程序法的路徑,供經濟部作為維護登記正確性的武器。

亞州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的李東穎老師則先從溯及既往的角度,觀察這次SOGO條款的修正,若其中心思想是要排除不實登記,則任何於修正繼續存在的登記瑕疵,都應該面對除去的情況;其次,申請撤銷登記的人,亦含所謂利害關係人,那麼這樣的利害關係人如何認定,尚欠明確發展;最後,這樣的登記撤銷既會影響公司經營還有相關人員與產業的生計,也應設計一定除斥期間,讓市場秩序早日安定。

幕後鏡頭

上述場次引言及學者與談交鋒之際,可見下列共識:國家應致力設計良善框架,作為引導,讓社會部門得以相互信任、互相協力,自我負責地完成自身事務。

整體而言,為保證市場交易秩序的平順,國家的規制是必不可少的手段。而國家在此所負擔的規制責任更可具體化分為積極的管制與消極的監督責任。無論如何,政府應致力競爭機制的正常運轉,並有效促進產業經濟利益的積累,不可僅因政策壓力或法制不足,怠惰相關責任,而有「自廢武功」的情況發生。

*每當有重大事件,想知道有何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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