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昊|打開中國近代司法史(上)—從中式衙門到西式法院

梁家昊

2019-02-04發佈

2023-03-04更新

梁家昊|打開中國近代司法史(上)—從中式衙門到西式法院

梁家昊|打開中國近代司法史(上)—從中式衙門到西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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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家已經非常習慣「法院」這個名詞與存在,甚至有的人可能還上過法院打過官司,但大家可能沒有想過「法院」是在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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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昊|打開中國近代司法史(上)—從中式衙門到西式法院

現在大家已經非常習慣「法院」這個名詞與存在,甚至有的人可能還上過法院打過官司,但大家可能沒有想過「法院」是在何時出現在你我的生活之中呢?尤其是古代的縣衙如何逐漸轉變成近代西方的法院型態?本文想就西式「法院」出現的淵源及來龍去脈做一爬梳,讓大家可以更了解法院的出現及其意義。

行政、司法不分的傳統縣衙

在古代中國,不管你是與鄰居有債務糾紛,還是你在路上發現被毒死的屍體,或是你要跟老婆鬧離婚,如果要找人幫你明斷是非,統統都要在所謂的「縣衙」裡讓平常處理縣治建設的縣太爺幫你解決,而不是在所謂的法院處理,那時候也沒有法院這種東西,所以,傳統中國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都是以縣衙作為司法體系的初級法院。

開始時,這些縣太爺處理民事糾紛及刑事處罰的效率還算不錯,他們的裁決一般來說也算公正,所以大家也沒有感覺到有必要將司法事務獨立出來,但是到了清朝中葉,市場經濟日漸發達,商業社會日益複雜,如土地市場上開始出現「一田二主」(大租戶租給小租戶,小租戶租給佃農)等諸多複雜的情形,因此商業糾紛也越來越多,縣太爺這些地方官開始覺得不行了,「哎呀!俸祿沒增加,怎工作一直增加!」,這時候,他們開始跟國家要求擴大司法部門來分擔他們的工作量。

巧的是,外國列強在此時為了將大量的鴉片傾銷到中國,也以武力強力叩關,在中國開關通商後,外國人看到中國法律這麼殘忍,覺得不行,也跟中國政府講「你不改革你的司法,我的人民在中國活動就不能受中國法律拘束」,在這樣的內外交迫下,傳承千年的古老中國司法開始進行改革。

新式法院出籠

中國為重振天朝聲威,與先進的西方國家並進,也為了減緩地方官的工作量,就引進西方「司法獨立」的理念,所謂的司法獨立,即為將司法權從行政權之中分離出來。其中最引人注意的舉措就是在全國範圍內普設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的新式司法機關—各級審判廳。

各級審判廳有哪些內容?從1910年2月清政府頒布的「法院編制法」看,包含了初級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高等審判廳、大理院(同最高法院)四級,在初級輸了官司,可以上訴到地方,地方輸了官司,可以上訴到高等,以此類推。

而清政府因為改革匆促,所以沒有規定各級審判廳應該怎麼蓋、內部要怎麼裝潢。清政府也考慮到當時各地方政府財政都很吃力,所以頒布上諭說,如果地方財力真的無法負擔,沒辦法蓋新的審判廳大廈,則盡可就閒廢公局處所修改,但最起碼不要跟現在的各行政官署混在一起辦公,以免司法獨立從形式上看就不獨立。所以清末審判廳大多由現有之建物進行轉換。如山西高等審判廳署,就是以皋司衙門改造而成。

物質的部分好解決,但人的問題這時候就顯現了。因為清朝政府為了與西方並進,所以當時大規模引進西方法律用以取代本身的大清律例,那這些西方法律總要由懂西方法律之人來操作吧,然而總計當時全中國共有1700餘縣,若遍設法院,略計需要新式法官15000人,歲費則在5000萬元以上。

雖然當時的中國人出國留學已經蔚為風潮,但要一下找這麼多人來做司法審判,仍屬高難度,自己培養也要一段時間,所以這個審判廳的建設速度不能快過人才培養,就這樣直到清政府被革命軍推翻前,清政府只完成了大理院、各省高等審判廳及部分州縣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的設置,大部籌辦新式司法機關的任務也因此遺留給了民國政府。

古老的縣衙統理司法還是比較實在

民國政府成立後,政權很快地就落入大軍閥袁世凱手中,中國自此開啟北洋政府掌權時代,北洋政府本質上是軍閥割據地方,互不統屬的狀態,所以此時北京政府的領導者主要在將更多的財力、物力與人力投入對各地軍閥的軍事統一上面,尤其是盤據在南方不屬於袁世凱統屬的南方軍閥,袁世凱也因此在1914年將清末以來陸續設置的地方審判廳裁撤三分之二以上,初級審判廳則全部裁併,大多的高等審判廳也未逃離裁併的命運。

袁世凱於同年4月5日,以教令公布「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大家為了中國統一,省點錢,不用費力設立什麼審判廳了,以前縣太爺審理訴訟也沒什麼大問題,就這樣吧,累是累一點,大家撐過就好,所以所有的民刑事案件就又回到縣太爺兼理的狀態了。當然袁世凱在商業發達,外國人比較常出沒的地方還是保留了審判廳,妝點門面,並沒有全部裁撤。

袁世凱大幅裁併法院後,就造成了一個影響,那就是四級三審的制度並沒有變革,然而人民還是要上訴,上訴人住的地方附近找不到高等審判廳了,那怎麼辦呢?

袁世凱規定了,以甲縣做為乙縣之上訴機關,這什麼意思,你在本地的地方審判廳輸了,要上訴,好啊,到隔壁縣的地方審判廳上訴,但這大家都同級,怎麼審,難免會因循顧忌,所以實質上,人民上訴到上級法院,讓上級法院審視地方法院判決結果的上訴權還是有受到影響。

大家或許要問,袁世凱為什麼敢大幅度的裁併審判廳?

除帝制自為的野心外,也與二項因素有關,一就是剛剛講的司法人才缺乏;二是司法獨立的觀念未深植人心。司法人才的缺乏狀況到民國政府仍然沒有改善,畢竟培養人才是需要長時間的,那這也導致當時大多數的法官都需要兼差,這一兼任,不得了,衍生了幾個奇特的現象,那就是當時可能地方審判廳的法官會在高等分廳兼任,高等審判廳的法官也可能會兼任於其附設的地方審判廳參與審判。

這就造成一個問題,我在地方審判廳輸了官司後,好,我上訴換個法官再拚一次,一上訴,唉,怎又是你這個法官,這樣嚴重影響人民上訴權益與觀感。

雖然當時的社會也認為司法獨立很重要,但是現實的因素也應該加以考慮。所以當時的人們認為,司法獨立與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既然是在於追求訴訟紛爭的公平審理,使得曲直得斷而民無所怨,那麼設立審判廳與要求法官獨立行使指權也只是追求「正義」的其中一種形式與手段,這個達成正義的目的應可以遷就現實的條件與因素加以調整,審判廳是不是獨立在行政機關外,其實也不是那麼重要。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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