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遴選案,教育部怎麼說?|司法動態

黃郁真

2018-05-08發佈

2024-02-14更新

管中閔遴選案,教育部怎麼說?|司法動態

管中閔遴選案,教育部怎麼說?|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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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郁真|管爺遴選案,教育部的法律意見書怎麼說?

[no_toc]這一陣子,搶攻最多新聞版面的大概就屬台大校長遴選,管中閔先生的案子了,台大學生們無論是去買飲料、搭計程車還是回故鄉,應該都已經被問到想翻白眼了吧。

在這次的爭議中,有人高喊大學自治,有人搖頭嘆息幾句貴校真亂,更多的人聽著大家吵吵鬧鬧,卻始終不知道到底發生什麼事,為了讓想懂的人稍微有個概念,我們簡單敘述一下:

「台大進行校長遴選,但過程中被推薦人管中閔先生發生論文抄襲(已證實無此事)、赴中國兼職風波(台大認定不授課、支酬沒違反規範),接著,在管中閔當選校長後,教育部又決定不聘任他,認為他違法兼職台灣大哥大(下稱台哥大)獨立董事,而且身為遴選委員的蔡明興(台哥大董事長)與管中閔(台哥大獨董)在台哥大是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係,遴選時卻沒審查是否須利益迴避。」

教育部的決定引起軒然大波,如果只牽涉到法律層面,討論可能不會如此熱烈,大家議論的有另一部分是政治層面,簡單說:大家都這樣做,為什麼只抓他?

因為管中閔是藍,執政黨是綠?諸多推測已經被講到爛了,本文不談陰謀論,我們拉回來問題的根本:「這樣做合法嗎?」因為這件案子受到許多矚目跟質疑,教育部又針對不聘任管中閔的決定公布了一份「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法律研析意見書」,在高喊大學自治已死、政治入侵校園前,我們先聽聽他們怎麼說好嗎?

先講意見書的結論:教育部有監督校長遴選是否適法的權限,基於管中閔「違法兼職台哥大」及「遴選違反正當行政程序」這二個原因,所以不同意聘他。

在實質審查台大校長遴選案前,總要先釐清教育部到底可不可以推翻台大選出校長的決定。而教育部說他有權力對校長遴選做適法性審查,也可以不同意聘任,他是這樣說的:

憲法第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大學法第3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原則上主管機關要尊重行政機關就某些事項的決定,但如果行政機關的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主管機關可以審查行政機關的判斷,(審查範圍包括此判斷是否違反法定正當程序、法律原則、出於不完全的資訊或組織本身不合法)進而撤銷或變更他的決定!

依據大學法第3條及第9條,教育部是台大的主管機關,在台大組成遴選委員會(下稱遴委會)選出校長後,他有權力針對遴選程序、組織跟人選的適法性決定最後要不要聘任,所以教育部認為遴選不適法,因此不同意聘任管中閔是OK的。

接著,想要知道教育部行使權力是否侵害大學自治,就要先討論何謂「大學自治」。

釋字第563號:「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

依據釋字的闡述,教育部認為校長遴選只是組織性事項,不是大學自治的核心(教學、學術事項),所以當然可以做適法性的實質審查,順帶一提,就算是大學自治的核心事項,也不代表可以理所當然的「違法」,母系安捏喔~

確定可以審查後,就來說明為啥審查結果是不同意聘任,整份意見書看下來,教育部不同意聘任的理由有二個,分別是「違法兼職台哥大」及「遴選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我們先講違法兼職台哥大的部分。

教育部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台哥大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管中閔是專任教育人員,所以原則上不得兼職,但別忘記凡事皆有例外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說,如果學校跟兼職機構「有產學合作關係」,且經過學校「核准」,教師就可以兼職喔!

而意見書的後半部幾乎都在爭執這個例外是否成立!其實台大跟台哥大的確有產學合作關係,台大也有核准管中閔兼職台哥大獨董,那問題出在哪呢?問題在於必須先有產學合作,學校做的核准才有效!

根據意見書中的敘述,台大在106年5月17日核准管中閔兼職,卻9月29日才跟台哥大簽產學合作契約,事實上核准時根本沒有產學合作契約啊,管中閔卻從6月14日就開始擔任台哥大獨董,所以兼職違法。(補充:意見書另外提到,除了獨立董事,管中閔也違法兼任台哥大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的委員。)

教育部認定台大校長遴選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另一個理由是針對遴委會的組成及遴選程序,認為遴選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意見書中提到遴委有「公正作為義務」,這個義務被認為包含在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中,舉例來說,《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遴選委員應本於獨立自主精神執行任務、執行職務不得有偏頗之虞,都是「公正作為義務」的體現。

為了使遴委會履行此義務,台大應該主動提供管中閔兼職且與蔡明興遴委有法律上、經濟上利害關係的資料給遴委會,但早就知情的台大卻裝惦惦,造成遴委會沒辦法審查管中閔是否適任台大校長、蔡明興是否須迴避,沒履行公正作為義務,與其他的被推薦人形成不公平競爭,當然違反正當行政程序。

意見書的最後,教育部認為管中閔違法兼職(106/06/14-106/10/01)與選定校長(106/10/20、107/01/05)的時點具有「時間空間上的緊密關聯」,所以這二件事有重大關聯,並不是單純久遠的、與教育行政無關的違法失職行為。

基於以上二個理由,教育部認為有權力拒絕任聘管中閔

統整一下,我們提到「管中閔違法兼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如果校長的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就不行當校長,已經任用的話要由教育部解聘,如果任用管中閔,人選不適法,最後教育部也會解聘他,所以不如一開始就不同意聘任。

審查後發現「遴選過程、組織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而不適法,教育部可以例外不尊重台大的決定,不同意任聘管中閔,他認為台大應該重新遴選,而管中閔因為違法兼職,不能再參加遴選。

口乎!決定給看完的你一張好棒棒貼紙,關於這次的管爺遴選事件,無論是不是政治惡鬥,法律上仍有討論的空間,讀到這裡,你同意教育部的說法嗎?這份意見書其實寫的滿完整的,值得一讀,如果覺得意猶未盡想要看原文,再次提醒,直走右轉請進:https://goo.gl/534Wv1

 

封面圖片來源:https://flic.kr/p/a96bcJ

*每當有重大事件,想知道有何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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