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珞亦
2019-01-12發佈
2024-02-14更新
釋字774號解釋:香香的太陽|司法動態

究竟發生甚麼事呢? 台中市政府之前想要辦理「都市計畫」,讓一些住宅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增加醫療資源,並且再公聽 …
釋字週記|釋字774號解釋:香香的太陽
究竟發生甚麼事呢?
台中市政府之前想要辦理「都市計畫」,讓一些住宅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增加醫療資源,並且再公聽會後報請內政部核定,內政部也說了:「ok!」,所以這個都市計劃就過了。
但是有11個人不太開心了,為什麼?因為他們是「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googlemap在此: https://buff.ly/2soj3sg ),他們覺得這個計畫會影響他們。因為他們住的公寓大廈,距離將來要蓋的新大樓(11樓,外加地下4樓)距離只有150公分,實在太近了!這樣會影響他們的景觀、交通、居住、交通等品質,實在不太開心,所以決定提起訴訟。
但是他們首先提起訴願,不滿意結果後提起「行政訴訟」,打到最高行政法院後,法院這樣回應:「按照過去有一號解釋,釋字156號解釋,他沒有說你們這種在「計畫外」的人可以提起訴訟,所以不好意思,我只能駁回你們的上訴」。
爭議在哪裡?
是發生甚麼事了?為什麼 「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不能提起救濟?釋字156號解釋又講了甚麼?
釋字156號解釋是這樣說的:「假設你是在都市計畫內的居民,因為都市計畫的更改,造成你有不利益,那個變更計畫就是「行政處分」,那變成行政處分有甚麼好處?就是你可以提起「救濟」了!」所以後來在都 市計畫「內」的居民,只要利益或是權利有受影響,就可以提起訴訟!
但問題來了,那如果是計畫「外」的居民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似乎是在說:「我們很難導出計劃法,是對於變更計畫外範圍外的第三人,有保護規範的功能(考生記得複習一下釋字469號解釋!),而且釋字156號解釋也沒有講,所以你不能救濟。」
但 「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等11人卻是認為:「第一,釋字156號解釋明明「沒有限制」我們這種計劃外的人提起救濟的可能性;第二,不讓我提起救濟,根本就是侵害憲法保障我的「居住權」以及「正當行政程序」,所以我們要提起釋憲!」
大法官說些甚麼?
- 當事人今天聲請的是「補充解釋」,因為終局裁判有所適用釋字156解釋,認為釋字156解釋有解釋不清楚的地方,所以要我們補充解釋,關於這點我們大法官覺得ok,所以我們受理,來做一個補充解釋。(這段考生要看,記得複習一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以及補充解釋的意義。)
- 憲法第16條是在保障我們人民的「訴訟權」,如果人民的權利或是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有權利向法院進行救濟!法院必須要依照法律及正當法律程序來公平審判,讓人民有即時獲得救濟的機會。
- 雖然過去釋字156號解釋是說「一定區域內的人民」,被解釋成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內的人民,但是不能這樣的,因為就算是計畫外的人民,也會受到權利和法律上的利益影響!基於「有權利必救濟」的原則,也應該要讓 「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等11人進行救濟,這樣才是真正的公平!
有沒有人有不同意見?
這號解釋一共有10份見書,其中有7分協同意見書,1份部分協同意見書以及2份不同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主要論點 集中在「本號解釋有沒有必要?」,黃璽君和吳陳鐶大法官在同一份意見書中認為,只要是「利害關係人」本來就可以提起訴訟,所以本號解釋沒有必要解釋。因此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本來就是法官「事實認定」以及「認事用法」的問題(張瓊文大法官),所以本案不需要解釋。
而湯德宗大法官則是認為本號解釋是「真的」補充釋字156號解釋,和過去(實質上)「變更」過去解釋是不太一樣的,並且留下一句令人玩味的話做為結尾:「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爰補充說明如上。 」
最後黃虹霞大法官在其協同見書中認為「香香的太陽」很重要!他認為案子中的變更是有利於「醫院方」,如果不利鄰人的變更,怎麼可以拒絕程序參與?她認為如果任由主管機關獨斷:「台北市內湖區居民的塞車夢魘恐怕仍會繼續發生,恐非最佳良方! 」
她在意見書最後一段暖暖的提到「日照權」,值得省思:「 發對暖暖冬陽曬過的、軟軟蓬蓬又香香的大棉被的兒時記憶!與日照權相關的除了採光、通風之外,還有環境衛生與身心健康!在家裡也能曬得到冬至中午的太陽,不能是奢侈,應該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值得大家為此而努力。 」
希望大家周末也可以有「香香的太陽」,把握出太陽的機會,享受周末吧!
*每當有重大事件,想知道有何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