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75號解釋:來個烈空座神獸吧?|司法動態

劉珞亦

2019-03-04發佈

2024-02-14更新

釋字775號解釋:來個烈空座神獸吧?|司法動態

釋字775號解釋:來個烈空座神獸吧?|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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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有點長慎入,但如果想知道標題在供三小,一定要看到最後XD) 累犯,就代表一錯再錯,為什麼大法官要宣告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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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週記|釋字775號解釋:來個烈空座神獸吧?

(本文有點長慎入,但如果想知道標題在供三小,一定要看到最後XD)

累犯,就代表一錯再錯,為什麼大法官要宣告累犯是違憲的?

累犯究竟是什麼?

在我們刑法裡頭規定(刑法47條),只要你出獄,5年以內「故意再犯罪」(任何罪都是),而且被判「有期徒刑」的話,你就是刑法裡面的「累犯」,那你犯的罪的本刑,就要加重1/2(什麼意思?就是如果你後來犯的罪假設原本的刑法是規定「10年以下3年以上」,那就會變成「15年以下4年6個月以上」)。

不只如此,如果已經被判決完,才發現原來你是累犯!那檢察官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裁定,來加重其刑(刑法48條)。
為什麼累犯會這樣加重規定?主要是因為如果都關過你,你還在5年內「故意」犯罪,就代表你對刑法的反應力是很薄弱的,需要更多的時間來矯正你,幫助你重返社會,所以會把你後來犯的罪刑期加重。

是有發生什麼故事嗎?

本次有9份聲請書,其中4份是「法官」聲請的,另外5份是「人民」聲請的(重點來了,這5份「全部」都是手寫!),所以我們簡單介紹其中一個案件。

事情是這樣的,故事的主角是A,他之前因為「不能安全駕駛罪」遭到判刑3個月。但是後來他收到「教育召集令」,這大概是所有男生的惡夢,「教育召集令」就是當完兵後,你還是有可能會收到這個令,你必須要去你家附近的軍區受訓。對,因為很煩,所以A不打算回去,因此這樣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將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因為他在剛服完刑不到一年就觸犯這條罪,所以他很明顯是個「累犯」,應該要加重刑期,將會面臨4年6個月以下的牢獄之災。

審到這個案子的法官覺得不太對,他認為有三個理由違憲,並且提出釋憲。

  1. 他覺得這樣規定違反「一事不再理」,因為被告犯兩次罪,但是為什麼「後罪」會因為「前罪」而增加刑期?這樣不就是前面的錯,服完刑之後,還要在後面的錯,再評價一次?
  2. 前案和後案沒有關係,為什麼可以這樣相連結?我們理解希望犯錯的人不要再犯,但是有時候「前罪」和「後罪」的犯罪狀況差異甚大,常常是沒有關係,這樣之連結,會有「不當聯結」的可能性。

3.按照瑞士、德國等法律規定,都已經將「累犯」刪除。如果真的覺得犯罪人罪行重大,法官本來就可以有自身的裁量來判刑,究竟為什麼需要法律強制規定一定要加重其刑呢?

大法官為什麼會說是「違憲」?

  1. 首先,大法官認為「累犯加重(刑法47條)」不會有「一事不二罰」的問題!因為大法官認為「累犯」的規定,主要是在加重處罰「後來的犯罪」,跟「前面的犯罪」沒有關係,所以不會違反一事不二罰。
  2. 但是,大法官認為「累犯加重(刑法47條)」,是違憲的!因為這個規定根本忽略「個案不同的狀況」,舉例來說,確實有個人是「累犯」,但法官審完之後,發現這個「後罪」犯罪情節其實根本不嚴重,很想判輕一點,甚至「易科罰金」或是「社會勞動」就好,但是今天這樣規定,法定期刑被迫提高,很有可能導致法官認為輕微犯罪的人,本來不用坐牢但是現在一定要坐牢!可能會造成犯罪人承受過重的罪行,所以大法官認為「最低本刑加重」的部分,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以及比例原則,所以違憲!

  3. 大法官認為,已經判決完,檢察官卻可以聲請重新加重刑期(刑法48條),違反一事不二罰,違憲!大法官說國家必須要維護「裁判效力」的信賴,不可以隨意輕易更動判決結果,否則人民會不信任法院。因此「一事不二罰」的目的就在於避免人民因為一行為,而遭到重複審問的危險,帶給人民痛苦與折磨,判決完就應該要結束了。因此今天判決完才發現是「累犯」,就不應該再重新審判,加重其刑了。

  4. 最後大法官認為,未來的審判,應該要對用「科刑」這件事情更加謹慎,對於被告的家中還是減輕事由,應該要有證明方法以及充分辯論,並且具體的說明今天為什麼我會給你判「幾年」,這樣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權。

有沒有大法官有不同意見?

詹森林大法官認為,累犯的立法理由裡面有提到,累犯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為一般的刑期根本沒有矯治他,所以要加重。但是在他意見書裡面提出的資料中認為「累犯」根本無法解決犯罪。所以詹大法官認為多數意見並沒有處理本案的「立法事實」的疏漏,是很可惜的。

黃璽君大法官則是認為,反正無論如何都可以有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可以使用,所以根本就沒有多數意見所說的「不分情節加重」的狀況,黃大法官認為沒有違憲。

湯德宗大法官意見和黃璽君大法官類似,但也補充他認為「一事不二罰」本來就是有例外,不是絕對的價值,例如「再審」。所以不是判決完就不可以做任何變動,所以他認為本案的規定並沒有違反「一事不二罰」。

吳陳鐶大法官基本上態度也跟黃大法官以及湯大法官類似。

最後一段話,大家直接看,我們也不白話了。

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刑法第59條並不是戰鬥力破表的烈空座神獸,一經召喚,即可克制阿爾宙斯而解除危機。反之,正因為法律效果過苛,所以才需要適用刑法第59條。如此召喚超級進化版的59神獸來解決累犯應加重規定的合憲爭議,正好凸顯該規定之實屬過苛、違憲。」

*每當有重大事件,想知道有何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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