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珞亦
2018-08-26發佈
2024-02-14更新
1479次會議不受理決議:弦外之音,大法官不受理反年改陣營的釋憲?|司法動態
大家在看完釋字766號解釋後,有沒有注意到這次大法官的不受理決議?這次的不受理決議也非常的精彩,是由反年改陣營 …
釋字週記|1479次會議不受理決議:弦外之音,大法官不受理反年改陣營的釋憲?
大家在看完釋字766號解釋後,有沒有注意到這次大法官的不受理決議?這次的不受理決議也非常的精彩,是由反年改陣營提出來的。
(但這篇難度高很多,我盡力了…..)
★故事的來源
去年立法院通過年金改革的法案,分別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並且在今年7月1日施行。
而受影響的公教人員今年5、6月聲請「解釋」以及「暫時處分(就是先暫時凍結法條不要用,等到解釋完確定沒有違憲在用,如果有違憲當然就不用了)」。針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37條、第95條第2項以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37條、第100條第2項規定聲請,認為以「溯及既往」之方式,適用於新法生效前業已退休之公教人員,違反「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認為違憲!
但有趣的地方在於是,他們聲請釋憲的方式是前所未有的狀況,讓我們來講解一下法條。
如果你是「人民」,你想要聲請大法官解釋,你的依據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你必須要先提起一般法院的「訴訟」,然後一直敗訴(例如一審輸、ˋ二審輸、三審輸),到最終審的法院還是輸,針對最終審法院判決你輸的「關鍵法規」,你才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可是今天反年改陣營,出了一個奇招,他們不想經由「訴訟」,他們直接「跳過」訴訟,向 大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而且他們不僅聲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認為其中幾條違憲,他們還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違憲!
等等,甚麼意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不是「人民釋憲的依據」嗎?他們認為「釋憲依據」違憲,不就是我想要比籃球,但是我認為不應該投籃的意思嗎?
先別急,反年改陣營是有論述的,他們是這樣說的:「大法官有一次開會(不是正式的解釋)說:聲請案件雖然沒有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大法官釋可以受理的。」
「而且,你這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規定我們一定要窮盡法律救濟途徑才能聲請釋憲,沒有其他例外規定,根本就是限制我們人民聲請釋憲的權利,所以違憲!」
所以就依據上面的論述,反年改陣營就在「沒有進行一般訴訟」的程序下,針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37條、第95條第2項以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37條、第100條第2項,聲請大法官解釋。
白話一點的邏輯就是,如果大法官認同反年改對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的論述,也就是認同可以跳過訴訟,那就可以受理後面真正反年改不爽的「年改規定」;反之如果大法官根本不認同反年改陣營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的論述,那就是認為提起大法官解釋一定要經由訴訟,那這樣反年改提出的所有主張,通通都會駁回。
我們來看看大法官採哪一個說法。
★大法官怎麼回應?
大法官是這樣說的:「對,我們曾經有會議說如果事實沒有問題,且爭議在憲法上是具有原則重要性的,那就算沒有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大法官還是可以受理。但後來我們在另外一次會議又說這種「例外」的模式,是指聲請人「已經提起」訴訟,並且做出判決,在你可以提起上訴的情況下,你沒有提起上訴的情況。」
大法官看大家好像不太懂,淡定的說:「你以為沒有經由訴訟程序就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不是這樣的,我們這邊所講的例外的狀況,是指你打完一審、或是二審,在你還可以上訴的情況,你沒有上訴,就算不符合「窮盡救濟程序」,我們還是可以例外的讓你提起大法官解釋。」
「但你們今天是連一審都沒有打,就直接向我聲請,我很抱歉,我沒有辦法受理,如果你打了一審,說不定你還有機會QQQ」大法官最後無奈的向反年改陣營說。
所以大法官駁回了反年改陣營所有的主張,變成一個不受理決議。
*每當有重大事件,想知道有何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