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采融、林駿勝
2024-05-08發佈
房屋租約裡的條款很不公平,該吞下去嗎?|法學白話文
碰到壞房東,本文來告訴你怎麼做!
2015 年,爭議話題十足的房東「張淑晶」被爆出與大量房客簽訂了不平等的租賃契約。她曾表示,自己在新北市有百來間房,不管怎麼租都會遇到她。
但即便沒遇到張淑晶,離鄉背井打拼的學子及青年,為了在異鄉落腳並節省開支,常以有限預算去縮減居住品質,逼不得已只好接受不平等條款,這時候該怎麼辦?
你需知「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了劃清房東與房客的權益糾紛,「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列了租賃糾紛中,房東和房客之間常見的問題,比如:押金上限、終止租約事由、修繕責任、遺留物處理、電費收取上限等。
雖然說這樣稍微約束了房東設定契約的自由,但這也是為了保障經濟較為弱勢的租客,不會因為簽訂契約的緣故,就讓權益受到房東的侵害!
因此,房東自行訂立的契約條款就不能違反前述「不得記載事項」。除了違反前述規定的條款會無效以外,房客還可以向消保單位檢舉申訴,主管機關就會限期要求房東改善;如果房東不配合改善,依法甚至有可能吃上 3 萬到 30 萬的罰緩!
反過來,契約中若漏掉了「應記載事項」呢?依規定,那些「應記載事項」就會將直接被視為契約內容。所以,即便房客應有的權利沒有被列在契約上,像是提前終止租約的後續處理,仍應比照「應記 載事項」的內容處理。
下面的約定,算是不平等條款嗎?
回到文章最一開始的案例,當時房客就碰到下列有疑慮的條款:
- 房東修繕義務只有 1 個月,但退租時要歸還正常的家具設備、
- 房客提前解約要支付 4 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 房客無故不接聽電話,房東得沒收已繳的押金及租金、
- 要求加裝設備的房客,事後退租,除賠償設備金額外,更要付 10 萬元的賠償金。
首先,關於「房東的修繕義務」,原則上是由出租人負擔──但契約另有約定時依契約所載,房客仍須承擔剩餘租期的修繕義務。對此,前述「不能記載事項」並沒有說不能約定,當事人之間依舊有商量及修改的空間。
其次,針對「房客提前解約的違約金」,依照現行法令,押租金的上限為 2 個月的租金;若房客提前解約,房東最多只能要求 1 個月的違約金,剩餘的押租金皆須退還給房客。
再者,就「房客不接電話,房東得沒收押租金」以及「要求加裝設備而退租,就要賠償設備」,則屬偏袒房東且明顯不合理的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是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事項,就會視為無效。
結語
未來簽約的時候,要留心「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此一範本內容詳細,也有提供雙方用勾選的方式來確認契約內容。若能以此範本做對照,比較能查出房東隱藏在契約當中的小心思。
固然為了早點安頓下來,就很容易輕忽了簽約的嚴重性,但針對雙方需求合理協商,才能盡力保護自己租房的權益,也才能快快樂樂住下去。
【本文作者】
1.何采融,目前就讀於東吳大學法律系三年級。除了學業 ,喜歡參與不同的活動妝點生活,進而因此發現法律亦充斥著我們的日常,期許自己能成為一個生活精彩豐富並能帶給他人正能量的法律人。 2. 林駿勝,目前就讀於東吳大學法律系四年級。法律文字對於一般民眾艱深難懂,希望能藉由與法律白話文運動的合作,共同推廣法律知識普及化,讓大家更能夠了解每個判決後面的意義為何!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生活中有什麼看不懂的法律概念嗎?讓本頻道輕鬆有趣地告訴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