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系列:大法官憑什麼凍結法律?未來釋憲怎麼看?|政治熱議

宋易修

2024-07-23發佈

2024-08-27更新

國會改革系列:大法官憑什麼凍結法律?未來釋憲怎麼看?|政治熱議

國會改革系列:大法官憑什麼凍結法律?未來釋憲怎麼看?|政治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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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五(2024/7/19),憲法法庭針對「國會職權法案」裁准暫時處分,引發爭議。回顧暫時處分,旨在避免爭議法規在審判期間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因此,大法官將以利弊權衡為依據。本次凍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部分修法條文,暫時限制立法院取得新權力,但不影響既有權力。本文認為,未來憲法法庭可能直接宣告新條文立即失效,並維持修法前的規定,讓我們繼續觀察立法院如何修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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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上週五(2024/7/19),憲法法庭針對「國會職權法案」裁准暫時處分,引發爭論。像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就表示:作為法律人,他一定尊重憲法法庭的裁定,但憲法法庭也須接受輿論檢視及民主的歷史審判。

到底這個決定,對爭議已久的國會職權修法,有何影響?為何大法官可以這樣凍結通過的法律呢?送上懶人包,讓你快速通關!

暫時處分,是突然出現的新玩意嗎?

顧名思義,暫時處分讓大法官可以在正式判決前,先針對有「時效性」的爭議做出「暫時的判斷」;比如先暫停施行有爭議的法規,避免法規繼續生效,在審判過程中發生「不可逆」的重大損害。

既然暫時處分,是為了避免急迫危害而生,其所花費的期程也都會比正式判決短上許多,比如司法院釋字第 599 號解釋,從聲請到做出花了11天、111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花了 4 天、112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花了 70 天──這次針對的 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則花了 23 天。

暫時處分的首例,起源於 2004 年。在發生總統候選人陳水扁被槍擊的事件後,國民黨為主的立法院即制定《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希望成立相關調查小組,來徹查種種爭議。

在釋憲的過程中,民進黨立委們也同時聲請大法官發動暫時處分,希望凍結前述條例的施行。但由於大法官很快做出了最後決定,所以其雖自認有暫時處分的權限,也談到聲請應符合的要件,但卻沒有具體用在該案上面。

(註)但在後來的司法院釋字第 599 號解釋(指紋資料庫案)、111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跨國侵權案)、112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重新計票延長保管選舉人名冊與選票案)中,大法官都准許了暫時處分的聲請,分別暫時停止法規的適用、停止法院裁判的執行,並就選舉事宜保全必要證據。

時至今日,目前要判斷聲請人是否符合要件,能否啟動暫時處分,現在要留意的是《憲法訴訟法》;該法第 43 條第 1 項中規定:此時要觀察「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是否面臨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以避免」?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法條看不到的要件,就是利弊衡量。大法官必須要衡量「如果作成暫時處分,但日後本案沒有違憲時,所造成的不利益」以及「如果不作成暫時處分,日後本案違憲時,所造成的不利益」──當前者的風險大於後者時,才能作成暫時處分。

用更白話的方式來說,如果「錯殺法規的損害」大於「錯放法規的損害」時,當然就不能凍結法律;反之,如果「錯放法規的損害」大於「錯殺法律的損害」,那就要一定讓大法官作出暫時處分。

哪些法規被凍結?

這次被暫時處分凍結的法規,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法內容為主。像是:

  1. 總統國情報告回答義務(第 15 條之 4)
  2. 反質詢(第 25 條)
  3. 被提名人的資料提供義務,及具結義務暨配套處罰(第 29 條之 1 第 3 項、第 30條 第 3 項、第 30 條之 1 第1項、第 2 項)
  4. 調查委員會能夠調查的範圍(第 45 條、第 46 條之 2 第 3 項)
  5. 調查權的行使方式(第47條)
  6. 被調查對象的資料提供義務及說明義務暨配套處罰(第 47 條、第 48 條第 2 項)
  7. 聽證的召開方式(第 59 條之 1 第 1 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
  8. 聽證中被邀請對象的出席義務及配套處罰(第 59 條之 3 第 2 項)
  9. 聽證中被邀請對象的資料提供義務,及說明義務暨配套處罰(第 59 條之 5 第 2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6 項)

總的來說,這次國會改革法案中,引起激烈爭論的新法措施,幾乎無一倖免被凍結。也就是說,大法官這次做出暫時處分後,立法院已暫時完全無法使用修法取得的新權力。

然而,這並不影響立院修法前本來就有的權力,包括憲法規定的質詢權邀請到會備詢權等;大法官更在裁定宣告,立法院還是能繼續使用「修正前」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以要行使「文件調閱權」也是沒有問題的。

這次為何需暫時處分?大法官怎麼說?

前面提過,暫時處分的特徵就是要「利弊權衡」,所以這次大法官必須說明:

如果不暫停適用某些法律,「人民的基本權利」或「憲法重要原則」會碰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本次損害很急迫,除了凍結法律之外,沒有其他手段可以用了。

首先,本次被凍結的法條內容,無論是關於總統與立院互動的新規定,抑或國會調查權的行使方式,都涉及「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權力分配,更製造了「立法權侵奪行政權的風險」;而在大法官眼裡,既然可能讓立法權有侵奪行政權力的風險,造成激烈的憲政衝突或僵局,對憲政秩序來說都是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不宜錯放。

反之,如果日後認定那些新法合憲,那麼這段「凍結法律」的期間,立法權跟行政權不過就是按照既有模式互動,又看不出新法有何非現在施行的重大需求,所以凍結法律造成的損害明顯較小。

再來,這次國會調查權的相關法條也涉及了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比如資料提供義務及其配套等,這都涉及人民的隱私權、不表意自由等憲法概念。試想,當不能公開的資料一旦公開了、不想講的話一旦講出來了,就不可能再收回去了──若是放任法條繼續施行,前述狀況這都會發生不可逆的重大損害。

但如果日後相關法條被宣告合憲,那麼現在暫停適用,也只不過回到既有的法律處理,而既有的法律規定又看不出有什麼重大錯誤,損害明顯較小。

有鑒前述的利弊權衡,所以大法官最後決定做出暫時處分;在正式判決出來前,暫時停止前述法條的適用。

大法官的下一步?

暫時處分雖然不是正式判決,但也一定程度揭露了憲法法庭的心證,畢竟如果認為這些法條沒有違憲疑義的話,也不可能認同這些法條有造成損害的可能。

此外,這段時間以來,法界即以難得一見的大規模連署,反對本次國會改革法案。這也顯示在法學界眼中,國會改革法案的內容即有較為顯著的瑕疵。因此,本文維持前次文章的結論,認為國會改革法案大抵被「宣告違憲」的可能性較高。

至於宣告方式,由於在本次修法前,不管是質詢、國會調查權、文件調閱權等規定,都行之有年,本就有一定法條文字可供依循。

因此,筆者猜測:大法官未來可能直接宣告有關立院職權的新條文「立即失效」,並同時為了維持立院的調查權,作出修法指示:「於立法院依照本判決意旨修法前,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第 45 條及第 47 條規定得暫予適用。」讓《立院職權行使法》,實質回到本次法案通過前的狀態。

展望未來,立法院能否在憲法法庭的要求下,進行修法,將成為政局是否無限動盪的關鍵。國會改革法案的最終命運,無疑將深刻影響我們的法治發展和憲政體制。讓我們拭目以待,見證司法力量,如何在歷史時刻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本文作者】

宋易修

無可救藥的貓奴及中二,公法組出身,律師當一當想不開借了學貸出國唸書,現在在做律師工作還債,人生志願是能養活想實踐理想的自己。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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