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感情是什麼?等國民法官上路,就真能恐龍不復?|司法動態

張哲瑜

2023-03-28發佈

2024-01-28更新

法感情是什麼?等國民法官上路,就真能恐龍不復?|司法動態

法感情是什麼?等國民法官上路,就真能恐龍不復?|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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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民法官上路前的模擬法庭,相關操演出現超乎大眾預期的情形,像是人民量刑遠比職業法官來得低,與一般「亂世用重典」的民意呼聲,大相逕庭。由此,也讓本文開始思考,國民法官制度是不是其實存在盲點?甚至根本上有不甚正確的預設呢?以下讓我們先從立法目的出發,了解立法者的期望,再從中分析相關制度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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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023)年3月,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籌備處公布「司法信心年度民意調查」。數據顯示,相信司法公正的人僅有34.9%。司法院回應,該民調與其他民調結果有明顯出入,須進一步探究成因,未來仍將虛心廣納建言,讓民眾更加認同司法。

不過,在近年許多重大矚目案件中,法院判決和人民期待之間,確實都有不小的落差;為了消弭這樣的爭議,立法院便在2020年通過了《國民法官法》。希望讓國民參與審判,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和法律感情帶入法庭,補足現有法官的不足,藉以拉近人民與法官之間的鴻溝。

這項制度在今年1月1日正式上路後,全台第一件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子——──也就是「台中黃姓業務員殺人事件」,更在次月24日於台中地院召開準備庭。檢辯雙方都出席,受到全國高度關注。

然而,在本制度上路前的模擬法庭,相關操演卻出現超乎大眾預期的情形,像是人民量刑遠比職業法官來得低,與一般「亂世用重典」的民意呼聲,大相逕庭。

由此,也讓我開始思考,國民法官制度是不是其實存在盲點?甚至根本上有不甚正確的預設呢?以下讓我們先從立法目的出發,了解立法者的期望,再從中分析相關制度是否有不合理之處(註一)。

為什麼要有國民法官?

為了讓人民參與審判,在設計各種制度(註二)的時候,通常會顧慮社會大眾和法律工作者之間的思維落差,希望在審判程序中納入人民的聲音,消弭雙方的對立與不信任。如此目的,從《國民法官法》第 1 條可以看見: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為了增進司法信賴,立法者心中設想的途徑,就是在審判程序中「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不過,「法律感情」是什麼?和親情、友情,甚至愛情的概念一樣嗎?又為什麼立法者似乎覺得,既有訴訟制度運作現況「缺乏」這樣的元素,也才需要透過人民參審反映?讓我們從一個切蛋糕的故事說起。

法(律)感情是什麼?

德國文獻上,曾以一個小故事解說何謂「法感情」(Rechtsgefuhl)。內容大致描述小孩們等待媽媽切蛋糕的內心感受——事前帶著期待又缺乏安全感的情緒,事後因為某人的蛋糕較為大塊,深感不公而受傷害,這種心理狀態就是所謂「法感情」。

這樣的心理狀態,根據Riezler(1969)的研究,可分為三個層面(註三):

1.能夠說出「法律是什麼」,擁有「是非對錯」的感受能力。也就是,對於相關規範有大致認識與套用的能力。

2.能夠批判法律有所不足之處,是一種「實現法律理念的渴望」。在這個層次上,就會對相關規範抱持批判態度,是一種針對價值衝突,經過理性評價後,所產生的情緒反應。

3.抱持「只有對的事物才應該出現」的想法,是一種追求實踐現存法律秩序的態度,並體現於促進符合規範的種種行動,從而對法律的貫徹感到滿意,且對不法感到憤怒。

簡單來說,法感情可視為一種人人皆有的「素樸正義感」。而站在這樣的思考之上,鑒於近期眾多司法判決不符人民期待,立法者也就認定:當現行法官在理解與回應法感情的過程中有所不足,造成一般人民與司法判決間,對於法律理念的想像出現落差,因而才想辦法運用國民法官制度,在審判程序中納入人民的聲音,補足法律人在法感情上的「缺乏」,使判決結果更「接地氣」。

國民法官制度,真的可以提升司法信賴嗎?

首先,從各場模擬法庭的結果可以發現,拿過往知名案件審判的國民法官,其判決結果不見得都高於職業法官當初的判斷(註四),並未如立法者預期般補足職業法官的「不足」,使這些曾引發社會譁然的案件,其判決結果能趨向當時認定要重罰的民意。

究其原因,一方面立法者預設「法律工作者」(註五)的思維(不知道什麼原因)皆被推定「缺乏法感情」,而須藉由納入人民聲音,才能真實反映這樣的感受;另一方面,其也預設「一般人民/非法律工作者」很自然就能擁有正當的法感情。

總體來說,不僅缺乏充足實證,在沒有弄清原因的前提下,就過度標籤化「法律工作者」,一味地把責任歸咎到部分族群頭上,似乎在說:只要判決不符民意,就一定是法官等人有所不足。但在必然有輸有贏的審判制度裡,又有什麼結果能夠真正使「眾人」滿意呢?

再者,即便認定「法律工作者」真的缺乏法感情,因而需要社會大眾為法庭帶入「社會生活經驗」,那為什麼要讓大眾從定罪到量刑,「完整」參與全部審判過程呢?

難道「法律工作者」連某些較無爭議的法律解釋或套用都無法執行嗎?反而需要大眾從旁來「補強」?如果真的如此,那應該討論的不會是審判階段的細節,而是更根本的法學教育?其間是不是出了什麼問題,居然會讓經培訓擁有「專業能力」的法律工作者,必須要由一般大眾相陪,幾乎立於和職業法官相等的地位(註六),這不啻回頭否定現行的法學專業教育(註七)。

最後,即便認為國民法官制度真的能讓審判結果符合人民期待,藉以提升司法信賴,我仍然認為,這邊所追求的「信賴/信任」有一定的疑義。真正的信賴不該是立基在「你講了我想聽的話」,而應該建立於「即便你的看法和我的不同,但我能看見我所支持的價值觀有被認真對待、納入取捨判斷」。

所以,即便一個案件的審判結論和大眾預期不同,我們也應該回歸監督的角色,去理解其背後的思考邏輯及其理據是否合理、充分,而非直接認定其存在偏誤,甚至強行介入高呼「讓我來!」。一味追求表面「數字」上的一致,不過是一種虛偽的應和與鄉愿罷了。

那難道,國民法官制度真的一無可取嗎?也不盡然。

展望未來

我雖然認為立法者預設「法律人缺乏法感情」有欠考量,但不認為國民法官這種「人民參與審判」的設計毫無實益。就如黃榮堅教授在前(2021)年3月的「司法人文沙龍」中提到的:

這個制度有一個深層的意義,是跟國民溝通。……把他拉近到司法的角度,可能慢慢會比較理解司法的運作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並不是像原本情緒上的認知,一看到答案不是我們要的,就說是恐龍法官……。至於國民法官裁判起來會更正義或更不正義?法官、檢察官有百百種,人民也有百百種,所以沒有看到任何事實依據,我沒有辦法預測,需要再觀察。

由此可知,人民參與審判的一大重點其實在於「增進人民與法律(人)的互動」,透過互動真正開啟相互理解、對話的可能,也才能看見雙方對於法律想像的真正差異,畢竟,人跟人之間的理解,自始都是彼此的責任。

除此之外,有些法律概念(如凶器、公然侮辱)在解釋上確實具有一定的模糊空間,非常需要經驗判斷與交互討論,加上部分具高度評價性的概念,都可能需要藉由「納入更多的聲音」進而探詢所謂的「社會共識」,界定出更「因時制宜」的價值取捨(類似討論,請參法白文章)。

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曾在臉書開玩笑論及:「在台灣如果批評醫界人士,你會成為愛莉莎莎,但如果是批評法界人士,你會成為正義使者」,從中其實也反映了,在面對專業和權威時,我們要嘛過度尊崇,要嘛過於輕視,但這都不是真正良好的信賴關係,真正的信賴應該是:藉由對專業的謹慎監督,讓人能夠相信與專業相伴的權力可以對自己的行動負責。

希望有天,「權力」終能找回和「權利」的互信關係。

註腳

註一:本文係著重於國民法官制度立法目的的檢討,將不另行介紹制度細節,相關內容可以參考:【國民法官模擬庭觀察】國民法官能助恐龍滅絕嗎?|蔡孟翰,以及司法院架設的官方網頁

註二:各國主要制度的比較可以參考:陪審、參審吵什麼?5個QA看懂「人民參與審判」的司改爭議。台灣相關制度的研擬流變可以參考:國民參與審判之源起與流變|梁家昊

註三:而在台灣的司法領域,對於法感情的援用在所多有,其中莫過刑事判決中對於量刑的規定,例如:86年度台上字第7655號判決中便提及:「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與法官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其他相關判決可參:91年度台上字第1142號、89年度台上字第5062號及89年度台上字第5313號等刑事判決等。 另外,在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陳新民大法官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中,也引用了法感情的概念,稱某些法律措施的正當性,「反映了大多數國民的法感情,且其是以普遍性的社會價值及目的性來予以決定」。

註四:相關模擬案件可參新聞介紹:蘇友辰/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的觀察與省思 (原案:4年6個月;國民法官:2年6個月);行刑式殺妻嗆:不敢判死!狠男果真無期確定 國民法官模擬判更輕(原案:無期徒刑;國民法官:20年);台北法院首場國民法官模擬庭圓滿落幕…家暴殺人「5對4」獲判無罪(國民法官:無罪);台南男大生輾斃校花女友!最後傳訊:我要帶妳走 國民法官判無期(原案、國民法官:皆無期徒刑)等。

註五:更不用說這個族群的定義與切割,可能自始比判決量刑更難。

註六:亦即每個決定都需至少各一個職業法官跟國民法官同意(即便職業法官全體同意也不行)。

註七:黃榮堅教授在去(110)年3月的司法人文沙龍中,也有提到類似的概念:「國民法官的意義到底是什麼?是透過這個制度,讓我們的司法裁判更接近公平正義嗎?但如果我們寄望的目的是這樣,那表示我們的法律教育把法律人訓練成遠離公平正義,所以必須要加入另外更公平正義的使者,讓裁判更接近公平正義,這是不是有點奇怪?感覺好像是加入一批乾淨、沒有被汙染的人,但他們加進來之後,還是要先給他們某程度的訓練、上課,換句話說,還是要先把他再「汙染」一下,太乾淨了也不行,那到底是要乾淨還是不乾淨?」

【參考資料】

*本頻道「司法動態」,有什麼重大案件,想知道有什麼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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