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保險」正夯!投保前該注意什麼?|生活日常

趙建博

2023-03-05發佈

「寵物保險」正夯!投保前該注意什麼?|生活日常

「寵物保險」正夯!投保前該注意什麼?|生活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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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2022 年台灣的新生兒人數僅 13 萬 8986 人,創下史上新低,使得政府創立少子化辦公室,正視本趨勢所帶來的國安危機。在這樣的風潮下,使許多人選擇把寵物當作親生子女照顧,出現了所謂「毛家長」──認為生小孩不如養寵物的思維。在這波寵物商機當中,與毛小孩健康相關的「寵物保險」,深受毛家長們的喜愛。不過如果以為只要是寵物就能投保,那就大錯特錯了!那到底該注意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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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倉鼠和兔子,居然不能投保寵物保險?

顧名思義,寵物保險就是專為寵物準備的保險,用意在於讓寵物遇到健康問題或意外時,可免於支付大量的處理費用。

畢竟寵物與人一樣,都會歷經生老病死,不過在台灣的我們有著全民健保可以照顧我們的健康,而寵物則沒有,因此在動物醫療費用動輒數萬的情況下,寵物保險便應運而生(註)。

那麼在我國現今的主流寵物保險中,只要是寵物就可以投保嗎?答案是不一定。

雖然在《動物保護法》中,寵物的定義為「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所以只要是有供玩賞、伴侶的動物,都屬於寵物的範疇。

因此我家的倉鼠和兔子,都有辦法陪伴飼主,似乎也可以投保寵物保險。但攤開市售的寵物保險,多半都僅限於貓與狗可以投保,而且除此之外,還會排除上了一定年紀的狗與貓的投保資格,甚至拒絕讓一些具有高度攻擊性的品種承保。這樣寵物承保範圍不一的現象,也讓寵物保險,是否還適合稱為寵物保險,就見仁見智了。

另外不得不提的是,保險公司都會要求狗與貓需要植入晶片才能投保,並且一個晶片號碼只能投保一張保單,因此與我們人類投保的保險差別在於:我們可以向多間保險公司投保,並且在沒有道德危險的情況下,能夠同時申請理賠的情況不同。

投保寵物保險有什麼好處嗎?

雖然保險有分散風險的作用存在,但是在購買之前,仍須確定每間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障,並選擇合適的給付內容。例如有些保險會著重在於醫療部分,提供寵物就診時的醫療理賠,如門診理賠、住院理賠…而有些則是注重在寵物侵權部分,也就是自家寵物不慎傷害他人所造成的損害,又或者是寵物喪葬部分,提供寵物的身後事等等,可謂是五花八門。

但更需要注意的是,還要仔細審視相關保單約定除了上面所說的投保年齡限制與種類外,可能還會有理賠總額度的限制。當然,上限越高收取的保費也會越高。並且多半會有自負額的限制,也就是不會全額承保。

舉例而言,自負額額度為 30% 時,若醫療費用為 50000 元,則保險公司僅會理賠 35000 元,則剩下的 15000元 則要自己吸收;而且即便是醫療保險,更可能會有某些特定疾病不在承保範圍內。

因此針對不同類型的寵物保險時,其保障內容的規範與限制,以及事後索賠時需要注意的事項,都是在選擇寵物保險時要考量的種種因素!

到頭來,毛小孩的法律地位竟然是「物」?

相信毛小孩在家長的心中都是無價之寶,無法用價值衡量的。不過在法律上,寵物的地位可能沒有你想像的那麼崇高。

究其原因,我國民法是以「人」為本位所創立的法律體系。因此在民法中,除了自然人與法人外,寵物的地位其實和手機、房子甚至是一般野生動物一樣,都是被歸類在「物」的範疇內。

區別在於,牠具有活動力,有著生命特徵,但仍然被當作是物,是動產般的存在。

但這樣的想法,隨著現今社會思潮的轉變中,開始有人反思動物的法律地位,是否要與一般不具有生命特徵的財產做區分,畢竟我國民法是在民國初年所創立的,距今已有百年歷史,現今的動物保護意識可謂是大躍進。

這樣的思潮於是讓人們在 1998 年通過了《動物保護法》,並宣示立法精神在於「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給予了動物與其他物品不同的法律地位,也明確表示了傷害動物或其他不人道行為等相關罰則。

不過該法案的通過,也僅是代表動物有額外受到《動物保護法》的保護,並非已實質改變法律上地位。舉例而言,當自家毛小孩遭他人傷害致死時,主人若會主張心理受到創傷,進而針對精神上的賠償提告,在過往的判決中,法院多半認為動物不具有特殊地位,就是一種財產,因此針對財產的損失,只能賠償寵物本身的價值;但想要進一步求償精神慰撫金,則是沒有辦法的。

但時代在走,最近的台灣高等法院 106 年消上易字第 8 號民事判決就認為:「若將傷害寵物的行為視為是單純財產權上侵害,而僅能請求財產上損失,將忽略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而這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更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生命及不尊重動物,因此認為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若寵物的死亡造成主人精神上痛苦時,則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這號判決,也成了寵物致死求償精神慰撫金的標竿案例。

不過筆者要提醒大家,該號判決認為因寵物死亡而能求償精神慰撫金的見解,仍舊屬於少數判決;不過該判決對於寵物的重新定位,卻是給予了學說與實務更多的討論空間,對於動保意識有更大的幫助(更多國內外討論,請看法白《寵物當家,寵愛無價—飼主對傷害寵物的人,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結論

隨著生活品質的進步,飼養寵物的目的已不限於玩樂,更多的是生活陪伴與心靈慰藉;甚至是在牠有限的生命中,教育我們生命的意義。也因此寵物的法律定位是否有因應社會變遷,而給予與一般財產不同保障,值得我們後續思考。

而在把寵物當家人看待的浪潮下,為了讓自己的毛小孩多陪伴一點,那麼寵物保險的出現也不意外了。但在挑選寵物保險時,除了挑選一個適合自身需求的保險外,也要衡量自己的經濟能力,才能確實給予自家毛孩一個溫暖的家。

【本文作者】

趙建博

律師高考及格,現就讀於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正以一年胖5公斤的步調在三峽深耕,夢想回到大一時的體重。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由於民法屬於保險法的母法,因此針對寵物的法律地位,在解釋上是一致的──寵物是物,所以寵物保險仍屬於財產保險的一種(詳見前述寵物定位段落)。

本頻道「生活日常」,分享每天碰到的柴米油鹽醬醋茶,討論生活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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