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翰
2016-11-06發佈
2023-05-04更新
李柏翰|法律文書通俗化:從立法開始
從澳洲拉籌伯大學的Barnes教授的演講《從立法的角度來看白話文好不好?》,一起來思考「法律白話文」為何應是一場社會運動?既從人民的角度出發,通常會選擇與人民最切身相關的法案著手;事實上,程序明確性效果遠比結果明確性來得好。總之,「立法白話化」確實能提升人民的自信心和法感,更能接受自己作為法律主體這個事實
李柏翰|法律文書通俗化:從立法開始
本文作者參加澳洲拉籌伯大學(La Trobe University)的Jeffery Barnes教授演講,講題是《從立法的角度來看白話文好不好?》(How well does plain language work? A legislative perspective)。
主辦單位則是一個致力於推廣法律白話文的國際組織Clarity(沒想到真的有這樣的組織,好神秘啊!)。Clarity是由一群致力於推廣法律白話文的專家所發起,現在已經發展成一個全球性組織,涵蓋了分別來自50幾個國家650多名會員,包括法官、律師、政府官員、學者和教師,也有企業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
這個組織最早是1983年在英國發跡,除了大英國協外,近來也將觸角延伸至其他國家和地區,包括與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的合作,希望能簡化歐盟複雜的條例、約文(不過似乎都還停留在以「英文」為主的立法)。
Barnes的演講加QA總共快2個小時,落落長,讓小編來為大家摘要一下。演講一開始,他就開宗名義地自問自答:立法採用白話文的形式好不好 ?好!
在澳洲,從1990年代就開始有一連串的社會運動,參與者有老百姓(laypersons)和法律人(experts),目標是很激進的,希望可以調整立法草案的行文風格、簡化法律解釋,以促進法律文件和知識的散播。
作為參與者之一,Barnes羅列了許多實證研究來佐證自己的論點(可惜講者PPT做太爛,小編也聽寫不及,甚是可惜,只好日後等他的文章正式發表)。不過這裡有Clarity歷年來的期刊論文,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
更重要的是,他試圖分辨成功與不成功的白話文之間的差異。
什麼?白話文還有成不成功的差別?
Barnes認為白話文有三個主要目標,包括:減少抽象的概念、避免非慣用的用語、簡化複雜的句型。白話(或直白,plainness)相對的不是法律的專業性(professionalism),而只是沒必要的複雜性(complexity)。
從事法律白話文運動的人,須自問三個問題:
(一)有證據支持白話文的好處嗎?是怎樣的白話文?
(二)推廣使用白話文的目的是什麼?
(三)使用(一)所設想的白話文後,確實實現(二)了嗎?
這三個問題都回到一個更核心的問題,那就是:若目前的法律具有難以親近性(inapproachability),究竟是因為「語言」(language)、「概念」(concept)還是「句法」(structure),而影響了法律普及?
例如,人民是聽不懂「上訴」的意思、讀不懂上訴的內涵?還是知道什麼叫上訴,但不會操作?
困難的語言,經常是使用習慣的傳承,也塑造了「法界」的權威形象。至於概念的創造,多半是為了節省說明,或為了抽象化複雜的現實世界,以促進「普遍的適用性」。所以兩者造成的不親民,情況是有點不同的,處理方式也不會一樣。
相關實證研究有兩個取向,一種是針對前端的可閱讀性(readability),以瞭解人民的接收、理解效果如何;另一種是檢視後端的可使用性(usability),以探討人民是否真的讀懂,且能再利用和書寫。
因此,實證研究的目的,是為了檢視某條文或法案的:
(一)明確性(clarity):即文本的客觀因素,即決定法條是否真的符合透明性(transparency)的要求。白紙黑字,但人們看不懂,還算透明嗎?
(二)接收力(ability):即閱讀的主觀因素,取決於受試者的理解能力(comprehension)。是大多數人都看不懂,還是怎樣?又,是否與受教程度或其他因素有關?
小編題外話:法律的補充文件的效力與功能,比如法務部網站上的《法律電子教材》,通常都遠比法條、判決來得親民且易傳播,因此內容的正確性和即時性(反映修法之後的結果)就很重要,因為將影響人們對法律的看法與認識。
對老百姓來說,法律白話文運動的意義是什麼呢?
Barnes認為依強度大到小,可至少分為四個層次的理由,分別是:
- 就算沒有專業協助,也能促使人民自行使用法律,以提高人民制衡國家的能力,類似武器平等原則(equality of arms)。【當武器平等原則這個詞一出來的時候,就有聽眾笑說,這哪裡白話?!】
- 若理解法律,可增進人民自我認同為法律主體(subjects of law)。相關研究也顯示,老百姓大多傾向第二人稱,而法律人則偏好自己不在場的第三人稱。
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為例,法律人就會把要件寫成「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但大多數人可能會覺得直接說「『你』傷害其他人的身體或健康…」比較好懂。 - 提高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程度,白話文將增加當事人的自信,更瞭解自己擁有什麼權利,也更願意接受法院判決。
- 使法律受眾增加,透過改變用語、句型結構、更換人稱,都有顯著效果,如此也能降低當事人利用法律的成本。
小編題外話:其中,(二)和(三)甚至也有強化國家「法律主權」的正當性,以提高法治(rule of law)的真實意義。
法律白話化後,有個有趣的比較:老百姓v.法律人
理解增加程度 | 老百姓 > 法律人 |
自信心 | 老百姓 > 法律人 |
利用法律的能力 | 老百姓 < 法律人 |
喜歡白話文的程度 | 老百姓 = 法律人 |
法律白話化後,法律人反而容易產生疑慮,認為解釋上不容易,但老百姓反而更覺得自己有能力理解、操作法律工具。但基本上,無論如何白話化,法律人的專業程度仍然不受威脅,且兩者都更喜歡白話化後的版本。
小編題外話:綜合上述的比較,若是老百姓普遍對現存法律有進入困難,且門檻太高,是否有間接危害人民的公平審判(right to a fair trial)權或法律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law)權利的可能性?
怎樣的白話文才成功?
Barnes第一句話就先說:不是句子變短,就會變好懂!若把法律文書視為讀本,其就是溝通的媒介(media),影響理解的因素是很複雜的,就像詩不一定比小說好懂。
其中有幾個調查,顯示出幾個法律文本經常出現的情況,尤其教人頭痛:
(一)相互參照(cross-reference):什麼參見什麼法案、如有違反第幾條等等,都會讓從未接 受法律體系訓練的人很想死。
(二)假定義(pseudo-definition):尤其是有些有等於沒有的定義,比如人格受到損害、「可歸責於…」;又或是不同法案中,針對同一用語給予不同定義,比如騷擾、性行為等。
(三)類似的助動詞:老百姓通常無法分辨「應」(shall/should)跟「得」(can),寧願法條直接說「有…義務」、「有…權利」。又相較之下,人們也更喜歡「須」(must)和「可以」(can)等用語。
讓我們從全國法規資料庫裡隨便抓一條來看。就決定是你了,《訴願法》第1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什麼是行政處分呢?幸好第3條就有寫了,咱們來瞧瞧: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一項)。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第二項)。
OK,看來也不用說太多,光這兩條就難倒一票人了吧!用上面幾個元素來檢查一下:
(一)有沒有第三人稱的主詞?有!
比如:認為…致…者
(二)有沒有相互參照的法律?有!
比如: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而且什麼法律也沒說,還多了一個「者」,然而此「者」(的情況)非彼「者」(的人)啊!
(三)有沒有若有似無的定 義?有!
比如:公法上具體事件?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怎樣會沒發生,沒說!相對人?…
看到這條,你有可能不想直接打給唸法律的親戚朋友嗎?
(四)有沒有定義中還需要再定義的用語?有!(如上)
(五)有沒有不常見的助動詞?有!
比如:「得」提起、「係」指、「可」「得」確定其範圍者(又是者!(┛`д´)┛)
(六)有沒有要讓老百姓看懂?沒有!ε=ヾ(;゚д゚)/
法律白話文運動需要一步一步慢慢來
Barnes表示,目前大都是針對某些特例(ad hoc)實驗白話文立法,而過程中,倡議者應思考,該優先推動的領域或議題是什麼?至少要釐清兩個面向:
(一)因政策需要的「立法」(如衛生、防疫) v. 因「立法」所形成的政策(如刑事、繼承)
(二)處理國家與人民之間關係的法 v. 機關與機關之間的法 v. 人與人之間的法
通常會選擇與人民最切身相關的著手。讓人們有機會和能力參與政策討論、立法過程、司法救濟。即程序明確性(procedural clarity)效果遠比結果明確性(outcome clarity)來得好,所以草擬法案時,就應該有白話文專家參與。
若是已經立好的法,也暫時沒有修法動向者(如上面教人( ºΔº )的訴願法),那白話文的努力至少要反映在解釋、適用、判決上,以增加當事人的理解。大致上,首先最應該優先處理的就是相互參照和引註(citation)的「法律文化」,而且研究顯示,有時候連法律人(尤其立法者)自己也容易混淆或處理不來。
關於法律白話文的研究與推廣
從具體到抽象,至少有三大階段:
(一)法律用 語:上面已說明。應謹記的是,無論法條或判決,對人民來說,都只是一種文本,但是是攸關其生活起居的文本,所以要更有同理心,去理解非法律人的困惑(和沒空 XD)。
(二)法律解釋:最令人苦惱的是程度性用語,比如危險、風險、自主、恐懼等,如何讓老百姓的理解與法律人接軌(或更多時候,是使法律人接軌老百姓),是至關重要的一步。
(三)法律適用:什麼情況適用什麼法案中的什麼法條,什麼時候可以或需要利益衡量(balance of interests,Barnes的舉例)?那又是什麼意思?小編想到的是競合、阻卻違法、類推、準用等。
若(一)做不到,則(二)很難實現,因此老百姓更沒自信處理或挑戰(三)了。其中,(二)跟(三)經常涉及一般法律原則(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或一國特定的法律文化,因此很少被研究(因為很難設計相關研究)。
然而,作為一場社會運動,大家就仍應繼續積極地向前推動,因為大致上,法律白話化後,的確能提升整體社會的法治程度,尤其人民的自信心和法感會增加,也更能接受自己作為法律主體這個事實。
*封面照片為中國當代藝術家徐冰之前於北美館個展展出的《天書》,這是1986年的作品,當時他以漢字規則編製四千多個「假字」,製作了一本「誰都讀不懂的書」(圖片來源:台北市立美術館)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