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奕緁
2022-04-10發佈
2023-12-05更新
金融人生:金管會對決新光集團影武者,準備修法拿大股東開刀?|財經投資
最近,新光金控、新光人壽的董座們相繼被金管會開鍘;像是新光金董事長許澎被停職三個月、新光人壽董事長潘柏錚則被降 …
金融人生:金管會對決新光集團影武者,準備修法拿大股東開刀?|法白商感情
最近,新光金控、新光人壽的董座們相繼被金管會開鍘;像是新光金董事長許澎被停職三個月、新光人壽董事長潘柏錚則被降薪三個月,且公司本身三年內禁止與吳東進(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的長子)相關轉投資公司交易,還額外吃上 300 萬罰單。
金管會做了這麼多處分,沒想到卻罰不到吳東進本人,因此金管會已經委託相關單位研議法令,打算在年底祭出──吳東進條款,打算將金融機構的大股東納入處罰範圍。
到底怎麼回事,竟然讓看似無所不能的金管會對一個大股東束手無策、恨得牙癢癢?
金管會裁罰理由白話版:吳東進早就被停職,你們竟還聽他的話!
2022 年的裁罰案,要從 2014 年的事件說起。
2014 年 9 月,當吳東進還在公司內部的投資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時,金管會發覺新光人壽多項投資不當、過度曝險,且董事會對於相關缺失也沒有適當監督與檢討,因此金管會命公司檢討內部投審會的成員,而新光人壽之後確實也有把吳東進從投審會移除。
然而,吳東進卻不安於室,跑去擔任公司內部的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資負會)主席,而且資負會過半數成員皆由其指派;這讓資負會反倒成為凌駕董事會的決策機構。
在這期間,新光人壽的風險性資產部位大幅增加,已經嚴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於是金管會在 2020 年 9 月 15 日對新光人壽開出 2760 萬元的天價罰單,且董事長吳東進被停職到任期結束、投資長袁宏隆直接被勒令解職。
沒想到在這之後,當已經沒有董事長身分的吳東進召開會議時,新光金控、新光人壽的董事長、總經理竟然還是一個個乖乖聽話到場;據金管會的裁罰內文指出,光是去年的不動產相關會議,由吳東進擔任主席的會議就高達 24 次,儼然成為地下董事。
因此今年 3 月,金管會即以公司未落實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為由,分別對新光人壽、新光金控董事長做出降薪、停職處分,並對公司祭出罰鍰 300 萬元。
吳東進的免死金牌──沒有職務你就罰不到我
你發現 bug 了嗎?在這些裁罰的名單中,竟然都看不到吳東進的名字。因為金管會翻遍了所有法規,竟然發現,不論是《金融控股公司法》、《保險法》、《公司法》等規範,對於這種類似「影武者」的行為,目前仍是束手無策。
先從大家比較熟悉的《公司法》看起,其實本法並不是完全沒有規定的,對於這些「明明不是公司董事,卻實質上執行董事職務、或對公司具有實質指揮控制權的人」,我們就會稱作「實質董事」或「影子董事」。
因此立法委員在質詢金管會官員時,也有提及怎麼不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罰吳東進就好。但如果讀者仔細閱讀條文,就會發現條文是指,這些「實質董事、影子董事」應該要跟真正的董事負擔一樣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然而在這個案例中,吳東進所做的事情,似乎並沒有讓公司直接受到損害,自然沒有民刑事責任;而行政罰的部分是董事長解職、公司被罰 300 萬;而這些都不甘他的事情,因此沒辦法使用這個條文處罰吳東進。
再來簡單談一下《金融控股公司法》、《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其實那些法規,對於金控、保險業、銀行中的「大股東」都有比較嚴格的審查規定。因為相較於一般公司,金融機構本身的存亡就跟公共利益高度相關,而大股東們往往可以左右公司的決策,因此政府就需要透過掌握公司內部重要股東的持股情形,來確保這些金融機構可以穩健經營。
舉個例子,當我們把紅包錢存入銀行時,應該都是假設銀行不會倒吧?因為一旦銀行倒閉,大家的存款就會有可能拿不回來。但這些銀行可是運用我們大家辛苦存的錢進行投資,要怎麼確保銀行不會哪天投資失利,然後就倒閉?因此我國法規對於這些金控、銀行、保險公司都有比較嚴格的規定,用來確保這些公司可以盡可能的好好存續下去。
因此,基於「確保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避免公司被不適任大股東控制」的重要目的,股東若持有股份超過一定程度的話,都必須要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規定分別是5%、10%、25%、50%)。
申請時,這些股東必須要檢附資金來源證明、說明目的、自己持有股票的質押情形等資訊,供主管機關判斷是否適合成為大股東。除此之外,如果股東沒有經過申報或申請核准,就擅自持有股票的話,超過門檻的股票不但沒有表決權,主管機關還可以命令行為人在一定時間內把股票處分掉。
但這些規定,講白一點,都是對於「大股東事前的身分驗證」,並未針對針對大股東的後續作為,設計相關管理措施;因此金管會可以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保險法》來罰公司跟董事長,卻對「早已成為大股東、卻沒有公司職務的吳東進」,可以說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銀行局長莊琇媛也說,現行法制上,欠缺對大股東的處分依據,因此這部分將委託銀行公會研究,參考各國案例、法規,評估檢討現有的公司治理守則、規範或考慮修法,將大股東列入懲處。
但是,大股東真的是重點嗎?
大家要知道,當一談到要處罰,首要面臨的,就是得先建立「為什麼需要將大股東納入處罰規範」的理由;在法律上,我們確實可以基於確保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理由,事前審查股東的資金來源、目的等等。
但若要到「可以處罰」大股東的程度,就必須仔細思考這些大股東對公司而言是什麼關係,是否需要對公司的營運或決策負擔一定的責任,才可以更進一步的去討論要怎麼處罰的問題。
而且坦白說,法律上並沒有禁止大股東發揮自己的力量去影響公司的決策。透過股東們適時在股東會上發表意見等,可以發揮相應的監督功能,這也是公司治理的一環;也有很多的大股東挾著持股優勢選上董事,進而直接引領公司的決策及走向。
其實,在大股東干政的這個案例中,與其說問題出在「大股東」,倒不如說金管會最在意的,應該是「干政」的行為。因為董事們如果做錯事,金管會可以罰、然而當大股東在背後指使,金管會卻無法可罰,將導致「有權無責」的真空情形。
也就是說,我們要阻止的,應該是──「不是董事,卻仍舊實質上執行董事職務」的這些人掌控公司,尤其是那些明明已經被主管機關認為不適任,卻還在背後擔任影武者的人,如此一來就完全喪失當初實施解職處分的目的了。況且,在實務上,有些公司背後的「影武者」,根本連大股東也不是,因此如果只把枷鎖綁在大股東身上,未必能全面阻止這種情形發生。
因此筆者認為,在這個案例中,最核心也最關鍵的問題,應放在──我國究竟要如何阻止這些「影子董事、實質董事」們操控公司。
尤其在公司法已經有相關定義下,應該要如何進一步的擴張這張保護金融機構的「防護網」,才是金管會真正要頭痛的問題。如果把重點全部放在管制大股東上,可能就有點「歪樓」了!
(本次主筆|執行編輯 盧奕緁)
*本專欄「法白商感情」,每週一、四更新。星期一:財法名詞小學堂,星期四:分享創業、經營與投資相關法律資訊。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