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玠宇、許致晞
2023-10-13發佈
2023-10-12更新
想不到吧!職業籃球聯盟該不該合併,法律也要管?|娛樂運動
本文將從歷史角度,說明國際其他職業運動,是怎麼解決多聯盟競爭的?更會說明:一味強調單一聯盟,排斥競爭會有什麼法律問題?而且你知道當眾多聯盟遲遲無法整併,是有可能無法參與國際賽的嗎?
臺灣籃壇即將迎來第四個「多聯盟競爭」的球季,合併議題數度浮上檯面。
為了避免惡性競爭和資源重複等情形,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即在今(2023)年 5 月底發布聲明表示,要與各聯盟共同商討未來規劃,看是要合併,還是進行更多跨聯盟交流。
議題發展到今年 9 月,籃球圈更開始傳言:現有 PLG 與 T1 兩聯盟,共計 12 支球隊,面臨跳槽與出走狀況,甚至可能另組聯盟,讓臺灣職籃出現第三勢力。
從歷史的角度觀察,世界其他職業運動聯盟,是怎麼解決多聯盟競爭的?一味強調單一聯盟,排斥多聯盟競爭會有什麼法律問題?過去國際籃球總會(FIBA),曾因日本籃壇兩聯盟無法整併,進而不讓日本參與國際賽,臺灣會面臨同樣的命運嗎?
多聯盟競爭怎麼處理?來自隔壁棚的經驗
在臺灣,外部競爭從來就不是什麼新鮮事。
以臺灣職業棒球為例,1996 年,爭取轉播權失利的年代集團,以及加盟中華職棒遭拒的聲寶集團結盟,成立「臺灣大聯盟」,讓臺灣職棒進入兩聯盟時代。
尤其,臺灣大聯盟以高薪或高簽約金,試圖挖角中華職棒的明星選手們,數度引發臺灣大聯盟與球員和中職球團之間的訴訟。而球星的大規模的出走,也帶走了大量的票房及球迷;沒有能力加入搶人大戰的球隊,只能黯然離開職棒。雙方的競爭非但沒有做大職棒這塊大餅,反而形成兩敗俱傷的結果。 雖然兩聯盟自 2000 年就有合併的討論,但因臺灣大聯盟希望,兩聯盟在各自的架構互相合作,與中華職棒希望透過「減隊」合併的方向相左,而使計畫沒有太大進展(註一)。
直至 2001 年世界盃棒球賽,臺灣打出第三名的佳績,把季軍獎盃留在臺灣;佔國家隊多數的中華職棒吸引大批球迷之際,臺灣大聯盟的聲勢則逐漸下滑(註二)。2002 年,體委會即以行政資源(如洋將、運彩等)為誘因,在一番居中協調後(註三),終於促成兩聯盟合併為「中華職棒大聯盟」。
同樣是職業棒球,日本職棒在二戰後,也對是否開放新球隊加入有不同意見。在當時,「太平洋聯盟」及「中央聯盟」壁壘分明,雙方球團間挖角糾紛不斷,兩聯盟無力處理;在如此緊張氛圍推波助瀾下,球迷間的暴動事件時有所聞。
時任盟軍總司令部的經濟科學局長 William F. Marquat 遂建議,兩聯盟間設立最高仲裁機 構,並制定兩聯盟須遵守的各項規定(註四)。經過折衝協調,日本野球機構在 1951 年成立──更在隔年,被視為日本職業棒球憲法的「野球協約」正式生效(註五)。從此,兩聯盟從對抗走向合作,各自也能保有一定的自主性。
一味強調單一聯盟,其實也可能違法
就像中華職棒,曾面臨臺灣大聯盟的外部競爭,籃球聯盟 P. LEAGUE+ 成立隔年,也受到 T1 聯盟的挑戰。
這樣的循環是因為,職業運動聯盟在成立之初固然要投入大量資源,用在運動場營運或租賃、球員薪資和球隊的管理費用上;而在市場的餅做大後,自然就會吸引其他嗅到商機的競爭聯盟要來「分一杯羹」。
在多數的產業,市場自由競爭當然是好事,競爭對手間能互相砥礪求進步,消費者也能有更多的選擇;更重要的是,產業內勞工的待遇和工作條件也能隨之提升。
因此,如果運動聯盟「壟斷」市場,又持續排除外部聯盟的競爭,前面的優點也就會煙消雲散。此外,前述壟斷也會讓消費者在別無選擇的狀況,被迫吞下不合理的票價,就有可能違反我國的《公平交易法》(註六)。
過去就有認為,中華職棒球團聯合要求球員接受「終身條款」的規定,使球員無法自由轉隊或是加入新聯盟,即可能阻礙新球隊或新聯盟的發展;但當時公平交易委員會卻表示,球團的行為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但「終身聘」勞動契約條款應予修正(註七)。
聯盟間競爭,跟能否參加國際賽有何關係?
這裡要先介紹,以國際奧會為首的國際賽運作模式。
首先,國際奧林匹克 委員會(IOC)是最上位的核心組織,透過上而下的「承認」,形成層層組織,學者稱為「組織化金字塔模式」。
簡單來說,就是國際奧會承認某一個運動項目的國際協會,如國際籃總,作為推廣國際籃球運動的組織;某國境內的籃球協會,如果要成為該國籃球運動具「壟斷性」的民間機構,就必須要成為國際籃球總會的會員,再經過該國國家奧會的承認,得到所謂「雙重承認」的認可(註八)。
其次,組織國家代表隊參與奧運,以及受奧會管理的各級國際賽,會是各單項運動協會的課題;在這樣的脈絡下,對各國單項運動協會而言,國內運動組織的發展自然是越單純越好。
因此,過去日本籃球身處多聯盟競爭,日本籃協主導的 NBL 和獨立經營的 BJ 聯盟相互競爭,影響國內籃球發展,甚至影響國家代表隊的選訓之際,也讓 FIBA 在 2014 年祭出禁賽令,要求日本籃協對國內聯賽進行整合── B.League 也就應運而生。
FIBA 介入日本籃壇的作法很少見,本文認為:主因還是日本籃協在多聯盟競爭的情況下,支持特定聯盟,未能完成 FIBA 賦予的任務;比方像是,拒絕選拔 BJ 聯盟的球員進入國家隊(註九)。
回到臺灣,在 SBL、P. LEAGUE+ 和 T1 三聯盟鼎立的情況下,只要籃協不以此作為對抗 SBL 外兩聯盟的手段,兩聯盟也願意配合參與國際賽,則 FIBA 應無介入的可能。
結論
競爭通常是好事,但運動聯盟和其他產業有很大的不同,球隊越多,需要的球員就越多,在多聯盟競爭的狀況下,就有可能會犧牲球賽的品質。
在聯盟間缺乏協議和規範的狀況下,也可能讓球員在爭取更高待遇的過程中,因為欠缺相關規範而涉入違約爭議,付出相當大的時間及成本(詳情可參法白文章)。
過往,我國和日本職棒都是透過政治力介入,才讓兩聯盟競爭的局面告終。但本文認為,在今日的職業運動領域,公權力介入應是最後的選項;比較好的方法,應該是同為民間機構的籃協介入協商,讓各聯盟相互承認,訂定協議規範聯盟間的競爭和球員的流動,讓球員與球團彼此找出籃球生命的另一條路。
【本文作者】
陳玠宇
東吳稅法組碩士,研究興趣是財政法和運動法,支持的球隊是紐約大都會和台南喵喵,最喜歡的寶可夢是噴火龍。
許致晞
歷史系出身的政大勞研所碩士,從小就是象迷,抱著對職棒的不離不棄完成論文。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腳
註一:記者賈亦珍╱台北報導(2001/07/28)。職棒合併會前會 兩聯盟各自表述:一方堅持一隊一公司 一方要求先合作。《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2023/09/28瀏覽)。記者林以君╱台北報導(2001/02/09)。互相設想 職棒合併邁大步。《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2023/09/28瀏覽)。
註二:曾文誠、盂峻瑋,臺灣棒球光輝 100 年臺灣棒球王,台北:我識出版社,2004年10月,頁304~305。
註三:記者李國彥╱台北報導(2002/03/15)。[兩聯盟合併草案:全部打散重登錄]。《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32/28/e2.html(2023/09/28瀏覽)。
註四:高正源,日本 棒球發展史,台北市: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4 年 8 月,頁 52。
註五:「全国プロ野球機構協約 球界安定への「憲章」 問題をのこす契約、地域権」『読売新聞(朝刊)』1952 年 11 月 18 日、4 面。
註六:楊貴智,競爭秩序與公平交易
註七: 詳見:吳麗玲,澳洲橄欖球聯盟與球團間之協定違反交易實務法案例報導,公平交易季刊,第五卷第三期,1997 年,頁 165。
註八:林佳和,公法還是私法?運動領域國家代表隊問題,月旦法學教室,第 157 期,2015 年,頁 7。
註九:陳楷,兩個太陽:國際籃總懲罰日本的省思,鉅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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