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忠翰、黃衍豪
2024-01-05發佈
2024-01-28更新
Dcard 搜索事件另一面:被假帳號詐騙,可以告平台嗎?|司法動態
本文將告訴你,當我們被假帳號騙,該如何向平台要求賠償!
去(2023)年底,社群平台 Dcard 驚傳被檢調搜索。這是因為,警方陸續接獲多起民眾報案,指其涉及詐騙、兒少、妨害名譽等案件,於是檢警派員到其總公司發動搜索,引發熱烈討論。
關於搜索 Dcard 或調取資料是否合法等,可參見法白另在商周周刊的文章《Dcard遭搜索,到底該不該給檢警資料?在社群平台傳訊息很不安全嗎?》。
本文則試圖從「被害人權益保護」的角度切入:如果我們在平台上被假帳號詐騙,造成財物損失,該如何向平台要求賠償?
若平台未盡管理責任,就有機會透對平台求償
曾有位 A 醫師在網路論壇上,發現名為 Iamthequeen 的帳號,留言指稱 A 醫師為庸醫、黑心醫生。A 醫師認為言論不實,多次要求平台刪除留言,但卻都遭平台拒絕。A 醫師主張:平台未盡管理責任,其不作為已侵害名譽權,對平台提告要求損害賠償。
這個案件一進到最高法院,也是近年對平台責任畫下界線的里程碑。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015 號是這麼說的:
首先,法院肯認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對於使用者在平台上發表的言論,負有一定程度的監督義務。所以,平台如果什麼都不管,仍會有賠償責任。
理由在於:網路本身具有快速傳播的特性,非法活動所造成的損害規模,也因此擴大;而平台業者藉由網路獲取龐大收益,比起使用者更有能力阻止非法活動,也就該讓業者多負一點責任,擔起一點風險管控的任務,並無不妥。
但這並非要求平台完全杜絕平台上的侵權活動。畢竟,平台 又不是司法機關,怎麼確定哪個訊息是法律上的詐騙或是妨害名譽,又豈能一一審查帳號活動?
因此,本案法院建立了具體標準:當平台「明知或有相當理由足以認定」,某帳號的行為已經明顯傷害其它用戶的權益(例如:收到使用者的有憑有據的檢舉),但平台卻「不採取任何防止措施」時,受害者就有機會向平台要求損害賠償。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也同樣規定,平台業者要確保服務,符合當時的專業水準,並具備合理的「安全性」,否則也會衍生賠償。
這部分與前面的判斷很相似。平台至少應建立完善的身分確認及檢舉審查機制,符合一般網路平台的管理標準(註一),並如實履行,如果平台沒有做到,使用者就有機會在被其他使用者詐騙時,依照《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平台賠償。
從現行法律規定及法院判決可以觀察到,如果平台沒有盡到最基本的管理責任,使用者就有機會要求平台賠償;但如果這些措施平台都已經做了,使用者想要主張被假帳號詐騙要求平台負責,還是有點難。
假帳號不只用來詐騙
另一方面,假帳號不只用來詐騙,還有更多用途。由於 PTT、Dcard 等平台,會在註冊時核對使用者身分,確保帳號的真實性,讓使用者願意相信平台上活躍的使用者,也都是一般人,且會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也因為這樣的特性,這些平台的帳號就有特殊的利用價值。
因此,在電商平台以關鍵字「買帳號」搜尋後,可以看到眾多賣場標榜:「註冊滿 5 年以上的老帳號」、「帶風向、打廣告、負面新聞漂白、正面口碑行銷累積網路聲量,都很好用」。任何人都可以輕易購買註冊時間長、有正常使用紀錄,一般人難以判斷真偽的帳號。
這些二手帳號,有些被用來帶風向引導輿論;有些則偽裝成一般的使用者,若無其事的販賣二手商品,或者熱心發起團購。
雖然我們會稱這些平台帳號是「假帳號」,但這些帳號,起先都是於申請註冊時經過平台認可的「真帳號」;只是到了後來,該帳號因為異常使用者活動,使我們喪失對該帳號的信賴,才變成我們口中的「假帳號」。
於是,平台既然是透過不斷跨大使用者的規模,並透過使用者在平台上的活動,賺取龐大收益;則平台至少應有相應責任,確保帳號不會被用於違法目的。否則,平台無疑是將其大規模引起的法律風險,大把大把地丟給整個社會。
因此,從這個觀點出發,就可以推論出:雖然平台原本只是服務提供者,平台無須直接為帳號的犯罪行為負責;但平台仍須負擔沒有善盡管理帳號義務的責任。
政府會如何要求平台善盡管理?
整體來說,目前並不存在管制平台的專法。回首 2022 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數位中介法草案》,草案中要求網路平台應針對違法內容,進行自律管理以及因應措施。但因為該草案引發干預言論自由等爭議,經數月後 NCC 決議把草案全部退回(註二),目前仍擱置中。
既然沒有明確平台責任的束縛,Dcard 目前的作法,是透過《用戶使用協議》制定了完整的免責條款(註三),預先確保Dcard 沒有積極審查非法內容的義務,更無須為使用者的任何行為負責。而這份協議,在我們註冊Dcard時就會發生效力,除非我們停止使用Dcard提供的服務,否則我們沒有任何拒絕的空間。
本來,為免企業經營者預先透過定型化契約,片面免除自身責任而影 響消費者權益,行政院公布了各式具有強制力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倘企業經營者執意將行政院公布的「不得記載事項」訂入使用者條款中,仍會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而無效。
然而,截至目前為止,行政院也未針對社群平台制定對應的不得記載事項。因此,Dcard 的免責條款雖然看似不利消費者,但我們仍沒有具體法律依據可以讓免責條款無效。
與之對照,行政院近期雖有修訂「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其內容,主要仍是針對「資安維護」、「帳號被盜取的停權、回復措施」修正,也尚未直接未課予即時通訊軟體服務提供者審查內容的責任。
結語
回到最一開始的問題:如果我們在平台上被假帳號詐騙,造成財物損失,可以要求平台負責嗎?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答案雖然是「肯定」,但卻有點難。因為只要平台做到最基本的管理,就很難直接對平台要求賠償。
立法者及法院對這個問題的處理,也十分謹慎,理由無非在於:言論自由、隱私權等權利,都是公民社會正常運作的基石,國家沒有正當理由,都不應輕易插手干預。 然而,如何在保障使用者權利的前提下,同時兼顧被害人的權益?
這個問題不是沒有答案。舉例言之:早在 2009 年,《著作權法》修法時,就明文承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中立性,原則上無須負擔著作權侵權的法律責任,但前提在於:網路服務提供者必須在接獲通知時,即先行取下有侵權之虞的網路資料,此即「通 知/取下」機制。
而在近期修正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關於平台對被害人私密影像的處理義務中,也可以看到類似的機制。
未來,「通知/取下」機制,若能擴及到其他利用網路的重大不法行為,相信是在既有的立法模式下,能兼顧使用者/平台/被害人三方權益的可行方法之一,進而能創造一個更友善、健全的網路空間。
註一:在 Dcard 服務條款中,就有明確規定,如果使用者發布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例如詐欺),Dcard 不只有權利刪除內容,還可以將帳號永久停權。這些措施無論執行的成效如何,但至少仍有在執行,否則平台上不會有那麼多因違反站規而遭移除的文章。
註二:關於數位中介法草案相關文章參考:
1. 媒體怎麼管?備受爭議的《數位中介服務法》 |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 2. 數位中介服務法小辭典|Irvin Chen、黃詩惠、白廷奕、徐書磊 - 法律白話文運動 3. 網路用戶的言論不應由企業審查:馬尼拉中介者原則全文 | 台灣人權促進會 4. Dcard、搜索票、新聞亂噴及自媒體蝦嗨事件 |陳建佑
註三:Dcard用戶使用協議:「Dcard 是一個網路平台,雖然 Dcard 會盡商業上合理努力,依據用戶使用協議、刪文規則及其他 Dcard 規則管理用戶行為及用戶內容,但您瞭解 Dcard 無法完全免除您在 Dcard 上遇到其他用戶或任何第三 人侵害您權利的情形,或接觸到其他用戶或第三人所發表,具有冒犯性、或不妥之內容,您知悉並同意在任何情況下,Dcard 均不為任何用戶公開或私下發佈、傳輸、寄送或進行之用戶內容、訊息或任何行為負責,亦不對前述用戶內容或訊息之正確性、完整性或內容品質為任何保證。所有因前述用戶內容或行為所生之損害,包含但不限於任何傳輸錯誤或遺漏,以及經由前述內容所衍生之任何損失等,均由您自行承擔,且 Dcard(包括其現任或前任受僱人、經理人、董事等)無須為上述情形負責。」
*本頻道「司法動態」,有什麼重大案件,想知道有什麼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