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時宇
2023-10-16發佈
2023-10-15更新
四接公投,不是投過了嗎?這次提案,中央跟地方在吵什麼?|公共倡議
2021 年我們投過三接公投,那今年爭議許久的四接公投又是什麼?這雖然都與「新建天然氣接收站」有關,為何在基隆市與行政院之間爭執許久,甚至即將鬧到大法官那邊?
基隆協和火力發電廠規劃改建,預定將新建第四座天然氣接收站(四接),但必須在海域「填海造陸」引發地方反彈,並發起護海公投,這段劇情是不是有種似曾相識的感覺?
這個相似,可以對比 2021 年針對桃園大潭珍愛藻礁的三接公投,以及今天的主角基隆護海的四接公投──那些都是與「新建天然氣接收站」有關的議題。前者當時是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後者在最近因為遭到行政院認定為「不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在社會上引發了軒然大波以及後續訴訟。
具體而言,在被行政院否決公投之後,基隆市政府及公投領銜人王醒之都提起了訴願,但日前訴願遭審議委員會駁回。對此,基隆市長謝國樑表示,將評 估其他的救濟方式,並不排除提起行政訴訟。王醒之則指出,不排除將來提起憲法訴訟,以捍衛憲法所保障的地方公投。
相類似的議題,為何三接公投可以發動,四接公投卻命運崎嶇?問題就出在,這次公投到底是全國性質還是地方性質!
全國性?地方性?到底誰說了算
法白上次藉由「新竹市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我們聊了全國性公民投票及地方性公民投票,也提到全國性公民投票是針對全國性事務,包括法律的複決、立法原則的創制或是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的範圍,則是針對地方自治的相關內容,包括:複決地方自治條例、創制地方自治條例的立法原則、創制或複決攸關地方自治的重大政策。
但即使是全國性的重大政策,也可能對某個地方民眾影響特別重大,這時候如果要公民投票,到底要用全國性還是地方性公民投票程序呢?
依照《公民投票法》的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的審查是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申請人如果將地方自治事項以全國性公民投票程序提出,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會駁回提案;地方性全民投票,則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認定,但是地方政府如果對於「提案內容是否屬於地方自治事項」覺得有疑慮,就應該報請行政院認定。
以「四接公投」為例,當時申請人向基隆市政府提出地方性公民投票的申請,但基隆市政府對提案內容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有所疑慮,因此依規定報請行政院認定(註一) 。後續經過行政院內政部徵詢各部會意見後,認定四接公投的議題並非地方自治事項。
但在行政院認定的過程中,新任基隆市長上任,公開表示認為四接公投因為涉及環境保護等事項,當然是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也應該適用地方性全民公投程序來辦理。因此與行政院的認定結果產生了分歧,也產生了認定公投適用程序的不同見解。
下一步怎麼走?
不過,說到底,行政院本身並沒有權力「駁回」公投案提案,只能就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進行認定後,將認定結果提供給基隆市政府;至於最終是否要駁回地方公投的提案,還是要由基隆市政府作最後的決定。
理論上,基隆市政府在收到行政院的回覆後,如果決定尊重行政院的認定結果,就應該要駁回提案。
而公投領銜人在收到駁回提案的書面通知後,可以選擇循序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進一步爭取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的權利(註二)。又或者四接公投決定轉向,改走全國性公民投票的程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案。
但實際上,基隆市之前已繼續認定四接公投的議題,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今年 4 月 21 日,行政院已發函撤銷基隆市的決定,並命停止執行該公民投票的相關作業,整起公投爭議已漸漸走入司法程序,要由法院來決勝負。
無論如何,若後續勝訴、四接可以提地方公投,如此就會發生:同樣是「天然氣接收站」有關議題,三接公投與四接公投分別使用不同公投程序的情況;後續會不會因為四接公投的 結果,使三接公投重新改頭換面,以地方性公民投票案再出發,是個值得觀察的重點。
更重要的是,如果四接公投的結果與現行政策方向不同,但行政院會不會以「不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為由,拒絕承認四接公投的結果,反而持續推動政策,屆時勢必會造成中央與地方拔河的情況發生,後續又會有什麼發展?就讓我們冷靜看下去。
「全國性」或「地方性」至關重要
各位可能會產生疑惑,都是公民投票,全國性或地方性,有差嗎?
這是因為兩者在提案人數、聯署人數及投票權人總額的要求及認定都有所不同,對於投票結果當然會產生重大影響。
甚至在策略上兩者也具有不同的價值及備戰方法,舉例來說,基隆市靠海吃海,如果四接會影響航港漁船,受影響的基隆市民可能就會在地方性公民投票時產生關鍵作用,但如果是全國性公民投票,因為投票權人總額放大,即使基隆市民群起投票,可能相對於全國總投票權人口來說,就只能起到杯水車薪的效果。為了使提案通過,當然從申請時就必須要斤斤計較。
政府在針對影響地方程度較高的建設時,應該讓地方有較高的參與程度,也許四接公投的結果可能會使中央與地方因為權責問題產生拉扯,但有了四接公投的結果,不論是誰,在推動相關建設時,也應該將當地人民透過公投所發出的聲音,一併納入考量,使建設能夠更貼近人民,人民對公共建設的接受度自然也會提高,達到最理想的結果。
【本文作者】
劉時宇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 8 條參照。
註二:依照最高行 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358 號行政裁定:「立法設計僅於駁回公民投票提案、認定連署不成立或於法定期間內不為決定之情形,依公民投票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由提案人之領銜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並未賦予於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之情形,持反對意見者提起行政爭訟之權利。」可知法律僅有賦予領銜人可以針對駁回公民投票提案、認定連署不成立或於法定期間內不為決定等三件事情提起行政訴訟,對於公投案件的反對者,只能透過公民投票表示「不同意」的意見,並沒有提起行政爭訟的權利。
*本專欄「公共倡議」,希望跟大家一起討論各種公共政策,一起促成環境變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