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台工作權益差很大 白領是人才,藍領人權呢?|職涯生活

沈柏亘

2019-02-07發佈

2024-01-24更新

外國人在台工作權益差很大 白領是人才,藍領人權呢?|職涯生活

外國人在台工作權益差很大 白領是人才,藍領人權呢?|職涯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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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柏亘/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生,在綿綿細雨的貓空山下繼續菸酒生涯,兼職人類行為觀察家。 隨著交通進步及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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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柏亘|外國人在台工作權益差很大 白領是人才,藍領人權呢?

作者:沈柏亘/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生,在綿綿細雨的貓空山下繼續菸酒生涯,兼職人類行為觀察家。

隨著交通進步及產業迅速變遷,全球勞動人口流動乃不可逆之趨勢。1970年代左右啟程工業化之國家,終究面對產業升級、人口紅利消失等勞動力危機,面對此等問題,我國採取了大量引入外國勞動力的做法。

截止至2018年10月,在我國之產業及社福外籍外勞人數達到703162人,而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則達到30871人。

不知道大家會不會有那麼一點點的疑惑,大家都是外國人分這麼細幹嘛?但沒錯,我國《就業服務法》第46條就是把他們分這麼細。
至於「專業人才」定義為何?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專業人才法」)第4條第4款及《就業服務法》第46條之規定:

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外國主管、學校教師、補習班外國老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藝術及演藝工作」,就算專業人才。

反過來說,沒被上述列舉到的工作,就沒被納進專業人才之範疇。

其實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藍領/白領區分。那所以他們享有的權益差很多嗎?還真的差很多,今天想帶各位簡單的了解一下「外國工作者」在我國的權益保障。

你有契約自由,我簽的卻是賣身契

根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所受聘的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也就是說,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以及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可以聯想為興建捷運所引進之外籍移工),進到台灣雇主場域後就走不了了。

除非雇主或看護一方死亡、或船舶無法繼續作業等情事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等例外情況發生(第59條第1項)。

那外國白領工作者呢?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僅需由新雇主申請許可,並由新雇主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就可以囉!如果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之工作者,連前述要件都不需要(第53條)。

差別待遇的社會福利

2017年10月31立院三讀通過,同年11月22日總統公布,並由行政院核定自2018年2月8日施行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聲勢浩大推出,以鬆綁工作、簽證及居留規定,以及提供退休、健保及租稅等優惠措施,希望能在全球獵才的世代中增強台灣吸引力。

看起來好棒,但眼尖的各位應該發現「專業人才」斗大四個字了。因此藍領勞工,也就是我們前面定義的「非專業人才」,很抱歉本法是不保護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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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令筆者關注的是退休金的老年經濟保障,專業人才法第11條規定,外國專業人士具永久居留資格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退新制,回頭反思為台灣基礎建設流血流汗、每天身處地底、工地的「產業勞工」,當他們年老,卻可能兩手空空回到家鄉。

還有更慘

大家是否發覺近年漁船喋血案件頻傳?海洋漁撈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屬於「非專業性工作」中的「產業移工」,然而又可區分為「境內僱用」與「境外僱用」,前者是按一般國內程序辦理僱用後,再出海作業,而後者則是船主直接在海外(根本未進入我國境內),招募漁工上船勞動。

境內僱用的漁船船員,於我國境內具有勞雇關係,且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的勞工,因此得適用我國勞動基準法。

那「境外僱用」呢?農委會漁業署表示,有關我國漁船在境外僱用的外籍漁工,不宜以抽象的管轄權觀念將境外海域的漁船視為我國領土的延伸。因此,於境外僱用的外籍漁工不適用勞基法。也就是說,境外僱用之漁工,連最低底線的勞動權益保障都難以期待。

對於這種境外漁工勞權遭長期漠視、剝削,以及過度捕撈漁獲等問題,歐盟於2015年10月將我國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不合作警告名單(黃牌名單)。

為解除黃牌名單以避免歐盟經濟制裁,行政院於2016年7月20日制定遠洋漁業條例並發布「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2017年1月20日生效),在每月最低工資、每日最少休息時間、投保保險及受雇船員交通費用等面向著手,以保障境外漁工權益。

我國政府在民間團體及國際壓力之下,終於面對境外漁工遭長期剝削問題是以喜;然而,現實狀況運作下,該辦法規定是否能在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遠洋中被確實遵守,筆者在此仍是持保留,甚至是悲觀看待。

結語

台灣自詡為多元開放、友善包容的海島型國家,然而在面對「非專業工作」移工,卻往往存在著瑪麗亞、泰勞這種刻板印象話語。如果法律真的是社會最低程度的共識規定,那我期待著,差別待遇、甚至是歧視的消弭,應由法制的改變開始做起。

政府的新南向政策既提及「在由單向引進外籍勞工轉向雙向人才培養,跳脫過往只考慮國內需求,自新南向國家引進藍領勞工的思考模式,在兼顧雙方需求與成長、含括白領與藍領工作者,在以雙向交流為目標的前提下,加強雙邊人才的終身成長規劃與環境配套」,至少政策面上觀察,開始出現對移工政策的省思。

2018年11月29日行政院拍板之《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雖然包含將優秀藍領技術人力提升為中階人才之政策,然目的仍只為了強化國家或企業延攬國際優質人才之誘因,草案中雖對社會安全保障等領域有著墨,亦僅限於「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後續政策及立法折衝結果,仍待觀察。

筆者認為,欲真正達到保護藍領移工的效果,正本清源之計,應該還是在不影響國家安全等其他政策因素下,修正我國現行法對專業/非專業工作者權益差別對待的規定(如上述的就業服務法,或有關社會安全保障、稅法等規定等),並提升藍領移工的勞動權益及社會安全保障。

即便我們有再強烈的政策理由給予白領優待,我們都沒有任何理由剝奪藍領移工的權益保障。不應因工作類別、投資與否或經濟資力強弱而對基本權益保障有所區別,唯有遞出平等尊重、包容友善的橄欖枝,才是吸引全球人才之解方。

參考資料

  1.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莊舒晴指出,先前到高雄市前鎮漁港詢問境外漁工薪資,發現漁工薪資落在250美元、300美元左右,並非為現行法規的最低薪資450美元。」網路資料引自農傳媒,最後瀏覽日:2018/12/13。
  2. 「YMFU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拿出一份今年4月26日取得的境外漁工薪資單,說明先前到印尼訪查2017年1月20日後曾到臺灣遠洋漁船作業的漁工,發現仍有漁工領取的薪資未達450美元。」同前注1,最後瀏覽日: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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